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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征求意见

时间:2022-11-05 10:05:46

 

来源:中国经营网

等待了许久之后,一众在自动驾驶领域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终于看到了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的曙光。

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安部就《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央两部门提出,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对试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试点针对“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展开,但须在车内配备安全员。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两部门尝试明晰自动驾驶状态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果在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车辆一方时,拟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安全员存在过错的除外。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公共治理层面的问题得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在更大范围内上路行驶的障碍将被进一步清除。

价值连城的“征求意见”

“没想到动作这么快。”11月2日上午,一位大型VC机构的合伙人表示,在国家层面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消息一直都有流传,但在2022年11月就公开征求意见远远超出了业界的预期。“作为投资机构,我们非常赞赏监管部门支持创新、包容创新的态度。”他说。

他所供职的VC机构多年来押注自动驾驶,在一家自动驾驶初创企业投入巨资。作为投资人,每一次与这家被投企业进行重要业务交流时,他和他的同事不时都要问起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什么时候才能真正上路?因为只有到那时,才能有真正的“市场规模爆发式增长”。

“上路”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态度。11月2日,工信部、公安部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日,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将陆续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的试点工作。在此之前,此类工作通常由地方政府推动,如北京亦庄等。

一位自动驾驶初创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谈及对《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时表示,此次试点的起点很高,是针对“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开展,对照国标,分别是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通俗理解,这两个级别更接近无人驾驶。”他说。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思路,试点工作总计包含四部分:一是试点城市,二是试点汽车生产企业,三是试点产品,四是试点使用主体。总体精神是工信部、公安部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据了解,此项试点工作的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由拟申报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拟申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

回应焦点问题

智能网联汽车及其相关的汽车自动驾驶技术能应用到何种程度,一方面取决于技术研发的水平,另一方面取决于公共治理的态度。多位自动驾驶业内资深人士均表示,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已经日臻成熟,下一步取决于监管给予的应用空间。

“广泛应用后,收集的数据量会更大,对自动驾驶模型的训练也会有更高的效率,自动驾驶技术的水平会进一步提高,研发和应用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中国汽车市场容量大,基础数据量大,这是中国的优势。”前述自动驾驶初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表示。

除了产业发展趋势和竞争力构建外,政府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问题备受关注。一位地方交管部门官员就曾反问一个十分朴素的问题:“大面积应用的情况下,如果自动驾驶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车辆一方的话,责任由谁承担?总不能是处罚自动驾驶程序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作出了回应。《征求意见稿》提出,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基础上,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

同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谁是试点使用主体?

《征求意见稿》尝试明晰的自动驾驶状态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让“试点使用主体”成为关注的焦点所在。那么,谁是“试点使用主体”?

根据监管部门设定的试点框架,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置试点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建立运行安全保障、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监测平台,配备与试点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及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对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具备全流程保障能力,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通俗的理解应该是经过政府批准参与试点的类似运营商的机构,它来配备安全员,根据试点规定和要求负责试点智能网联企业的运营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为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找到了一个现实的责任主体,这样监管部门管理起来更方便,治理行为也更明确。”前述VC机构合伙人认为。

一位了解情况的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求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三项职能,一是应当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二是当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事故时,能够向相关部门提供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或者事故成因的证明材料。三是具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交通事故处置及事故调解的能力。

工信部和公安部要求,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城市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信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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