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二次征言 光伏电站开发迎新规
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消息,显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光伏发电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光伏电站与风能电站、火电站等相比要更加灵活,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确保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对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
《意见稿》提出,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在建设条件方面,《意见稿》指出,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此外,《意见稿》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林伯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行备案管理相比于事前审批,要求要更低一些,侧重事中事后的监管。
“我觉得每一个省份需要有自己的盘子,也就是光伏电站的发展速度要与电网的发展相配套。如果光伏电站发展过快,电网没有办法完全消纳,最终损失的还是企业自身。”林伯强表示。
并网后6个月内需“领证”
按照《意见稿》的要求,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以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在接网技术要求方面,《意见稿》指出,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林伯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目前来看,光伏电站与国家电网并网首先要解决有网的问题,这就涉及电网的覆盖规模。其次,就是如何解决不稳定的问题,与火电相比,光伏电站发电并不稳定,盲目并网可能对电网造成冲击。
林伯强认为,为了解决光伏发电不稳定的问题,储能行业迅速发展了起来,但同时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发电成本上升。“随着光伏发电规模不断扩大,电价成本上升的问题会逐步凸显。下一步,在解决稳定供电的同时如何将成本降下来,是值得探究的方向。”
记者梳理发现,从应用端来看,今年上半年,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30.88吉瓦,同比增长137.4%。全国主要发电企业电源工程完成投资2158亿元,其中太阳能发电投资占比近30%。与此同时,海外光伏市场需求持续旺盛,光伏产品呈现量价齐升态势,出口额再创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