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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APP侵犯张涵予肖像权 被判赔1万元

时间:2022-08-10 17:26: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涵予因与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荔支公司”)存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广州荔支公司侵犯张涵予肖像权并赔偿1万元。

2022年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张涵予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4008号)公布了该案的细节。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近期,原告获知,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荔枝APP-lizhifm】中发布了标题为《20岁圆梦配音,45岁拿最佳男主,张涵予才是在为理想而活》的配图文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被告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服务的目的。被告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极易使公众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客观上损害了原告通过肖像授权获取肖像权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已经造成了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失。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荔枝APP-lizhifm】连续60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15.5万元。

被告广州荔支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图片;所涉文章及图片为用户投稿而来,被告主观上并非故意;被告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图片,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原告确认涉案文章及图片已删除,被告不应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此外,涉案文章及图片未对原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涉案微信公众号受众范围较小,涉案内容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精神损害,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举证因被告平台传播涉案图片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涵予系演员。被告广州荔支公司系微信公众号“荔枝APP”(微信号:lizhifm)的帐号主体。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取证,显示:上述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了标题为《20岁圆梦配音,45岁拿最佳男主,张涵予才是在为理想而活》的配图文章,文章使用了4张原告的肖像图片。文章使用的原告的第一张肖像底部显示有“孙悟空和汉尼拔,谁能想到它们出自同一位大叔?/在荔枝,记录我们的人‘声’百态/”文字信息。文章中第一部分有一段音频,音频名称显示为“张涵予,硬汉幕后的声音 来自荔枝APP”,音频下方显示有“主播:深圳大学广播台(FM249120)”的文字信息。文章内容下方有“扫码关注荔枝 用声音在一起”“荔枝|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LIZI.US”的文字信息和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信息。庭审中,双方确认上述侵权文章已经删除,被告主张删除时间为2021年7月8日。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名称及主体题未变更。张涵予主张维权合理开支,但未提交委托合同和相关票据。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未经张涵予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张涵予的多张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广商品,商业属性明显,已经构成了对张涵予肖像权的侵犯,被告的主张无法构成其使用原告肖像的合理理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张涵予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张涵予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张涵予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将综合考虑张涵予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涉案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及损害的程度,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张涵予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张涵予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案件判决书案号及侵犯原告张涵予肖像权的主要情节(如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涵予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张涵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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