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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勋国际”因涉嫌传销被罚没580多万元,因普通食品宣传功效被罚3万多元

时间:2022-04-12 17:26:34

 

来源:北青网

近日,本网在企查查发现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宏勋公司)因利用互联网传销被罚没580多万元。

据悉,宏勋公司人以招收代理商的方式销售“好即”蛋白固体饮料(普通食品)。此外,宏勋公司在微信上以“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认证了微信公众号“宏勋国际”,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可以登录宏勋公司委托浙江微一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宏勋国际”代理商系统。

多级分销模式涉嫌传销被罚没

本网调查发现,宏勋公司的代理分为两种类型,四个级别,分别为银卡、金卡、品牌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其中银卡、金卡称之为消费者,品牌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称之为经销商。

据悉,“好即”产品统一售价为400元/盒,成为银卡的要求是一次性购进3盒(1200元),金卡的要求是一次性购进12盒(4800元),品牌合伙人的要求为一次性购买 16800元的产品,城市合伙人的要求为一次性购买80000元的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级别的代理,必须要有老代理的邀请才能注册成功,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此外,奖励制度分为:

1.分享奖励。所有级别的人员邀请人员成为代理商,都可以拿到一次性的入门费用的10%作为奖励。

2.每日花红。宏勋公司每天拿出总营业额的30%作为会员奖励,这30%的营业额是计算所有的金卡、银卡的数量来平均分配的,而银卡、金卡按照1:3的比重计算。例如一天有3张银卡2张金卡可以分享奖励,那么一张银卡算1份,一张金卡算3份,也就是这天的奖励要按照3银卡*1+2金卡*3=9份来平均分。最终每张银卡的奖励份额拿到入门的2倍即2400元,该张银卡份额即出局不再分享奖励,而每张金卡拿到入门的3倍(14400元)即出局不再分享奖励。

3.品牌合伙人奖励。1.品牌合伙人入门的费用配送一张金卡,享受金卡的每日分红。2.除了分享奖励外,品牌合伙人可以享受其下线所有金卡银卡代理购买产品金额的10%作为团队奖励。3.品牌合伙人A成功邀请发展一个品牌合伙人B,那么A可以获取其下线品牌合伙人B整个团队业绩的5%作为奖励,下线品牌合伙人B再发展一个新的品牌合伙人C,那么A还可以享受C团队业绩的5%作为奖励。 4.品牌合伙人成功发展一个城市合伙人,则可以获取该城市合伙人业绩的2%作为奖励。

4.城市合伙人奖励。指定一个地域作为城市合伙人的区域,按照产品物流信息核算,只要物流信息到达这个区域内的,都算是该城市合伙人的业绩,城市合伙人可以获取这部分业绩的10%作为奖励,另外城市合伙人发展了另一个城市合伙人,那么他可以获得下线城市合伙人总业绩的5%作为奖励。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据监管部门发布信息显示,宏勋公司于2019年11月起使用上述模式经营,根据后台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目前为止当事人共有“公司”级别(公司合伙人)账号10个,“城市合伙人”级别账号34个, “品牌合伙人 ”级别账号174个,“金卡”级别账号458个,“银卡”级别账号65个。

此外,根据宏勋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至被查获止,当事人已发放每日花红(金卡银卡)3486823.47元,以团队工资名义发放团队奖励 2361772元。根据宏勋公司的进销存记录清单,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宏勋公司以上述模式共计销售“好即”产品16893盒,进价为82元/盒,销售价格为400元/盒,计算销售产品进销差价所获利润为5371974元。

另经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查询反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当事人缴纳税费为176.89元。

最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 5371797.11元,上缴国库;二、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普通食品宣传功效被罚

除了涉嫌传销之外,宏勋公司还涉嫌虚假宣传。据微信公众号“宏勋国际”发布题为《华北制药&棒即-复合植物“治肾法宝”》显示,棒即可以通彻肾脏、疏通尿路,增强肾功能等作用。

此外,“宏勋国际”微信公众号发布《华北制药&棒即—明日叶(平衡血糖)》,文中图片显示,六大核心功效有血糖健康;抑制油脂吸收;葡萄糖代谢速度;促进胰岛素分泌;提高胰岛素灵敏性;减少并发症。

经查,以上产品为“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不能宣传功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同时,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普通食品不应该宣称保健功能。

此外,据义市监处罚〔2021〕00120号显示,当事人在其使用的“宏勋国际”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多篇介绍其销售的“好即”产品的推送文章,如《肽对糖尿病的好处》《肽是如何“干掉”肿瘤的》等推送文章内容里,多有描述当事人所销售的“好即”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等功效,而当事人销售的“好即”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均为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被查获时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的总计费用为 12800元。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罚款 384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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