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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

时间:2022-03-04 11:26:48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4日讯(记者 郭伟莹)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拉开帷幕。中国网财经记者近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带来多份议案。其中,一份议案聚焦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

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为实体经济注入大量资金

周燕芳表示,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最佳方式之一。股权投资与保险资金性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险资平均久期较长,资金稳定性好,这与权益类资产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不谋而合。在资产配置合理、风险控制得当的情况下,适当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期限错配问题,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整体投资收益水平。近几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

为鼓励保险资金有序地进行股权投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和价值投资的作用,2010年监管机构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部分限制,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股权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目前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即可。但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仍需要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核准。

核准制所需材料多、审批流程长

周燕芳表示,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1.核准制所需材料多,审批流程长,影响项目投资效率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等。

核准制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准备,并且审批流程长,经常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现在经济发展变化较快,经过长时间的审批等待,很可能会错过拟投项目的机会窗口,影响项目投资效率。

2.重大股权投资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非责任准备金,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自负盈亏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重大股权投资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非保险责任准备金。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自我调整,动态平衡市场风险,自负盈亏。以英国为例,由于拥有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资本市场,且对保险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限制,英国保险公司在宽松的监管环境和完善的金融市场中能最大化的分散投资风险,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有较稳定的收益,以及更敢于配置高风险的权益类资产。

建议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表示,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建议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对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支持行业的股权投资,由核准调整为报告制度,以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使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1.建立险资股权投资指引制度,明确行业负面清单

险资股权投资既要满足收益要求,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在追求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注重对环保、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建议借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建立股权投资指引目录,根据股权投资的行业,从社会公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四个角度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在这三个类别下再进行细化,建立具体详尽的评估标准,对险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评价。

对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大力支持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取消核准,采用报告制度,简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2.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逐步向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模式转变

股权投资可参考权益类资产配置相关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对各项投资能力都比较强的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放开资产监管比例,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股权投资的数额和比例,简化股权投资审批流程,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同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从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资金运用比例监管转变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众公司式监管,充分披露保险公司的投资信息,以揭示投资风险,为市场参与者营造充分信息的市场环境,提高投资透明度,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制度,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强化投资者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意识,变行政主导为市场调节,形成适应并能够指导险资股权投资发展的动态型自我监管模式。

3.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处罚措施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投资行为的处罚普遍存在着处罚程度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建议系统地整理和总结现有的惩罚措施,以违法违规投资股权标的大小为依据,对违法违规程度加以区分,针对不同程度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一方面,继续贯彻机构和个人双重处罚制,目前对于违规使用保险资金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足,可以通过增加相关责任人罚金的处罚方式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坚持纠罚并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投资行为或故意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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