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WTO争端解决裁定是维护多边经贸体系的重要基础
周密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1月26日,WTO仲裁小组发布决定,对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的贸易争端(DS437)做出裁决——“依据WTO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DSU)第22条,中国可以向WTO申请不履行每年最多不超过6.45121亿美元对美减让义务”。虽然从WTO裁决的支持金额上仅约为中国申请额(24亿美元)的25%,但WTO的此项裁定,肯定了由于美国违反对WTO的承诺而造成中国企业利益损害的事实,为维护多边经贸体系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合理性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十年前的2012年5月25日,中方在WTO要求与美方就美对华部分产品实施反补贴税措施与美进行磋商。中方对美方在征收反补贴税过程中启动调查、进行调查、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提出质疑,并质疑美方将政府多数所有权的企业视为“公共机构”的标准。可以说,中方向WTO提出的磋商,不仅是因为涉案企业和产品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更是针对有关的规则形成过程。WTO的裁决报告认为,美方确定公共机构的方法与WTO的规则不符。相反地,如果中方在面临美方扩大化使用反补贴措施的行为不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承担加入WTO时承诺履行的义务,将可能对未来其他更为广泛的贸易活动带来实质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尽管此项争端发生于中美两方之间,但在2012年9月WTO成立专家组时,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俄罗斯、土耳其和越南这些全球最主要的经济体都保留了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进程的权利,沙特也在随后加入进来。
2013年4月,专家组通知WTO,预计在2014年1月前将最终报告提交各方。但因为问题的复杂性,报告于2014年7月实际提交。此后,中美双方均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在2014年底完成报告。作为两审终审制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决定应由各方执行。此时,距离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停摆的2019年12月11日还有近五年时间。
2015年2月,美国通知WTO,打算尊重并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但需要一段合理时间来执行。WTO总干事应中方请求对执行期限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合理期限于2016年4月1日到期,但美方未执行。因此,2016年7月,中方根据WTO的规则要求成立合规小组,该小组在2018年3月完成并分发了报告。4月,美方要求对合规小组报告的某些法律问题做出解释。2019年10月,中方请求授权,因美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遵循WTO裁决,暂停减让义务,美方提出反对。从整个流程来看,此次中方对美方反补贴措施的不当经历了两轮裁决和两轮仲裁,历经十年,颇为不易。特别是,其间发生了在美方执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人员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被迫停摆的情况,为多边经贸体系的有效运转蒙上了阴影。
数据显示,自2001年入世20年来,中国一直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者和践行者。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20年来,中方共起诉案件22起,被诉案件47起,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190起,已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最主要的使用方之一。伴随贸易规模的持续增加,中国与全球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和复杂,产生矛盾与冲突并不奇怪。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连续20多年受到来自各方的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等贸易救济措施就从多边经贸体系转身离开,而是遵守入世承诺,与相关方探索能够有效实现WTO基本理念与目标的有效路径与规则。
当然,多边经贸机制远非完美。对于已有着20多年历史的WTO而言,贸易活动的广度和活跃程度都已经今非昔比,新的贸易方式和贸易内容不断涌现,与贸易相关的制度性环境也在发生持续变化,国际经贸规则需要通过对话与磋商来完善。有关对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做出超出其授权的裁决的质疑一直都有,但类似美方采取直接措施,使得争端解决机制失效的做法并不可取。在全球经贸体系下,只有各方采取积极的、合作的行动,才有可能形成更为合理的规则空间,在充分发挥经贸合作对经济社会增长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保护消费者和相对弱势的经济体或市场主体的利益。新冠疫情更是对全球经贸活动提出了巨大挑战,需要各方在发展中更多考虑其他方的健康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