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两份《股东协议》签字页雷同 上交所追问协议是否真实
来源:中华网财经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灵深瞳”)回复科创板第二轮审核问询。
与商汤、旷视、依图、云从这“AI四小龙”相比,格灵深瞳进入AI领域较早。2013年,赵勇离职谷歌回国,与曾经担任多家知名企业高管的何搏飞一同创立格灵深瞳。
招股书显示,2018-2020年,格灵深瞳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001.28万元、7,092.82万元和24,263.66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20.26%;公司报告期前五大核心客户中有多家行业知名公司,稳定性较强。
证监会网站10月20日刊登的《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科创板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集成商销售模式、收入、毛利率、智慧油站和智慧金融、博雍一号、对赌协议解除、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共计7个问题。
重大销售合同金额标准定为1000万合理性被问询
报告期内,格灵深瞳销售收入分别为5,196.35万元、7,121.07万元和24,271.56万元,发行人将报告期内与客户签署的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作为重大销售合同的标准。上交所要求结合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和前五大客户情况,说明将重大销售合同金额标准定为1,000万元(含)的合理性。
格灵深瞳回复,综合考虑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和前五大客户情况,为更合理的体现报告期内公司基于重大销售合同开展经营的情况,公司将重大销售合同金额标准调减至800万元(含)。
公司重大销售合同实现的收入占各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29%、59.15%、61.40%和48.72%,各期占比均超过40%;前述重大合同标准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合同以及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潜在客户合同,具有合理性。
两份《股东协议》签字页雷同 上交所质疑协议是否真实
格灵深瞳第二次提交的问询回复与首次提交版本中关于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约定的表述不一致,未在问询回复中说明2021年2月和2021年8月两次《股东协议》的签署情况;上述先后签署的两份《股东协议》签字页雷同。上交所要求说明: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解除的具体过程,2021年8月与相关股东商谈补充签署《股东协议》的具体过程、相关股东是否实际签署协议,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格灵深瞳回复,2021年8月,公司董事会秘书逐一与23名直接股东的日常股东事务对接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面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商谈将2021年2月《股东协议》终止条款的终止效力明确为终止后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各股东经内部决策后均同意上述修订。
由于前后签署的两份《股东协议》格式类似,在制作电子版底稿时因插页排版操作失误,造成两份协议电子版文件签字页出现雷同的情况,公司及中介机构已及时进行更正,补充上传了与原件一致的电子版底稿。
综上所述,经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2021年8月公司与相关股东实际商谈重新签署了《股东协议》,系对2021年2月《股东协议》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效力进一步明确为终止后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协议真实、有效,公司及全体股东以2021年8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作为最新生效的股东协议,并遵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