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行全域限购!海口市发布购房及人才落户调整新政
据微信号“海口发布”18日消息,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政策调整内容包括:实行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购房方面的政策调整主要有4项内容:
一是新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二是未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三是实行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四是离异人士,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以下为海口市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通知》实施后,哪些人员购房政策有调整?
(一)新落户我省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
原政策为: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可购2套住房。
现实施的政策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第1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1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通知》实施之日起新落户的人才,其家庭在本省已有1套住房的,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再购买1套住房;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在我省实际工作但尚未落户的人才)
原政策为: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可在我省购买1套住房。
现实施的政策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
原政策为: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在限购区域外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现实施的政策为:不再区分限购及非限购区域,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购房的,须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
原政策未做限制。
现实施的政策为: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即《通知》实施后的离异人士,离异之日起3年内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看离异前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如未达到其适用的购房政策规定套数的,可在政策范围内购买住房;如已达到或超过其适用的购房政策规定套数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离异时间以离婚证登记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日期为准。离异后再婚的,以新家庭为单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实施前已办结离婚登记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哪些人员购房政策不做调整?
1.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户本省的居民;
2.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实施前落户本省的居民;
3.《通知》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
4.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
5.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继续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海口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住建法备字[201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落户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码尚未购买住房,《通知》实施后是否可继续购房?
未落户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码尚未购买住房,按《通知》执行。即《通知》实施后,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码仍有效;不符合《通知》规定,购房资格码将注销。
《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且支付相关房款的,是否适用新政?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不影响已进入购房流程的居民家庭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对《通知》实施前已提交合同备案或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继续适用原政策完成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通知》实施前未提交合同备案但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及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且符合相应时期住房限购政策的,可凭购房协议(或认购书)、银行转账凭证(不含现金支付)等资料的,继续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或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我市迁入户籍的,政策实施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的,按《通知》执行;《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我市迁入户籍的,按原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在政策实施后方取得本省户籍证明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其购房政策如何执行?
以《准予迁入证明》记载日期为准,记载日期在《通知》实施后,按《通知》执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