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点亮绿色未来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6年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来,该领域出台的又一个中央层面重要文件,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意义重大。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正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由于生态利益具有正外部性,如果没有强制的利益再分配,就会出现“我花钱植树种草、他免费乘凉享受”的矛盾,让保护环境者吃亏。作为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调配和“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平衡机制,生态补偿通过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利的方式,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
从提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到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再到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细化文件,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9年,我国生态保护补偿财政资金投入近2000亿元,15个省份参与开展了10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全覆盖,生态补偿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但也要看到,相关工作仍面临补偿缺乏标准、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调动各方积极性等难题。从政策框架完善及补齐制度短板的角度看,《意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推动生态补偿进一步制度化体系化,其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与时偕行,不断激发制度活力。例如,《意见》提出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在此前已开展的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增加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补偿,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等政策形成衔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有专家注意到,从此前的“补偿机制”到此次提出的“补偿制度”,一字之差,折射出生态领域政策的不断完善。作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发展,《意见》将不断推动生态补偿更加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对症下药,培育绿色发展动能。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保护生态没有“旁观者”。但客观来说,目前生态保护补偿较多依靠财政支付,资金市场化投入不足,没有全面考虑生态产品供给者的区域差异。《意见》对纵向补偿、横向补偿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补偿力度。对于后续补偿,市场仍大有可为。从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到打开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产业,推进多元化补偿,有助于真正形成保护者和受益者的良性互动,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政策配套,增强改革协同作用。好的制度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配套完善。生态产品开发的成本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如何算清“生态产品账”?重要流域上下游地区如何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意见》从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等角度作出要求。标准更加明确,项目更可操作,制度执行更要保障,政策才能尽快落地生根,为绿色中国筑牢屏障。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从新安江、千岛湖,到沱江、岷江,各地探索推广生态保护补偿,助力美好生态变成经济要素。面向2025,展望2035,各地抓紧落实,《意见》提出的改革目标就一定能早日成为现实,为中国播种下绿意盎然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