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一分公司两张罚单合计被罚超23万
中国网财经9月7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信用河北网站消息,8月27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向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连发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分别为冀煤安监东罚﹝2021﹞2021号和冀煤安监东罚﹝2021﹞2022号。
其中,2021号决定书显示,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等问题。
具体来看:1.钻探区2021年7月防冲培训考试由技术员张玉彬替李洋等7名人员答卷;掘进一区2021年4月12日防冲培训考试由技术员张宇替王辉等52名人员答卷。
2.0250老架子道与8241大巷交叉口位置为瓦斯抽采管路拐弯和低洼位置,未设置放水器;7170乙斜井启封密闭后正在进行巷道加固和密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不能区分进入该工作区域和Y251安装工作面的人员。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决定:对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截图来源:信用河北网站
2022号决定书显示,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具体情况为:1.矿井采用的KJ24煤矿顶板与冲击地压监测系统地面服务器配备的声光报警装置发光部分损坏;矿井未对掘进一区蔡国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到其2021年7月27日下井进行爆破卸压工作的下井数据;矿井未对准备区聂连成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到其2021年8月3日下井进行Y251工作面安装作业的下井数据。
2.南三电瓶车房(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内有在用高压电气设备,未在硐室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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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决定对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处罚款8.5万元。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天眼查显示,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庆华。
开滦集团官网显示,公司是中国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始建于1878年。目前,公司已发展成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煤化工、现代物流、矿业工程服务、建筑施工等多业并举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分布在河北唐山、河北承德兴隆、河北石家庄、山西介休和国外加拿大盖森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