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科学评价机制让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凸显
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然,这对科技界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它不仅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的快速产出,也有利于形成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众所周知,“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同理,再好的科技成果和再优秀的科技人才,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就很难被识别出来,更难为社会发挥最大效用。为此,只有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并让该机制有效运转,才能确保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进而形成持续激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科学评价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科学评价的机制。为此,如何构建“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系列问题和具体环节则显得至关重要。我们欣喜地看到,《意见》的内容中对此有了专门安排。
首先,《意见》指出,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主体责任制。这不仅明确了谁主导评价的问题,还确定了评价主体的责任制。
其次,《意见》提出多元主体评价模式。多元主体参与评价无疑是现代评价体系最为理想的模式。“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科学合理评价机制的形成。
再次,《意见》还提出市场化评价方式。参与评价的主体多元化还需要科学的评价方式和程序相配套。显然,市场经济体系下通过市场化评价的方式和程序更能体现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价值。为此,《意见》提出“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这不仅丰富了市场化评价的手段,也更有利于加快形成现代化高水平的技术交易市场。
最后,《意见》提出了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只有依据科学的评价标准才能评出科学的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为此,《意见》提出了“要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真正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就像“伯乐”,而常态化、规范化的评价机制则是让“伯乐”能够随时随地相“马”。《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这必将对中国科技人才的培养,以及招才引才工作的有效贯彻实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逐步完善,将会有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通过这套评价机制涌现出来。(责任编辑: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