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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投诉频发 亟待加强行业监管治理

2021-08-04 15:16:03

 

来源:人民论坛网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最早起源于美国,并在该国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常见的金融服务产品。目前,从全球范围看,15%的汽车消费是通过融资租赁完成的,一些国家甚至达到20%-35%。有专家指出,在促进汽车消费上,融资租赁是非常合适的金融工具,因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那些手头没钱但信用资质不错的消费者能够提前开上新车。

汽车融资租赁这一值得期待的新经济模式在我国逐步得到发展。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在汽车等家庭消费品领域积极开拓融资租赁市场,也从国家层面肯定了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前景。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上三地的方案中均提到了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政策。《方案》普遍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和金融创新予以支持。这些政策的利好,为中国汽车消费领域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开展与实践探索提供了支撑。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吴杰庄提交了《关于推广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扩大内需的提案》,建议推广汽车融资租赁。作为对传统购车方式的补充,汽车融资租赁金融模式具有低门槛、较灵活的特点,可有效覆盖三、四、五线城市,从而扩大内需,拉动汽车消费。相关行业专家表示,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在经历由“规模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转型,其中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崛起也是行业转型的重要体现。从具有融资租赁模式代表性的英国和德国市场看,其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中70%左右为汽车,而且其中60%以上是乘用车即消费车型,因此融资租赁与汽车消费的结合具备较大成长空间,业界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充满期待。

投诉高企、纠纷高发:快速发展催生行业“乱象”

人民论坛专题调研组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虽然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但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投诉率居高不下是该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以“汽车”、“融资租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与汽车金融租赁相关记录有15万多条。消费者投诉量和法律诉讼量巨大,直观地反应出当前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乱象”。

相较于普遍的金融贷款购车模式,汽车融资租赁的明显特点是汽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具体而言,消费者能够通过长期租赁、逐月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但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期间,车辆所有权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按车辆残值购车以获得车辆所有权。

这种融资租赁模式最大的优势就在于通过低首付、宽信审的方式,大幅降低用户的汽车消费门槛。传统的银行信贷对贷款人的信用要求高、办理流程比较复杂,而在融资租赁模式中,由于车辆所有权归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其对贷款人的资信要求程度相较传统信贷要低,办理流程也相对简化。

这种优势成为某些企业“诱导消费”的套路与话术。如果有消费者对融资租赁模式没有透彻理解,那么就容易因为“承租人未及时还款、违反合同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回逾期车辆”引发纠纷。

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租金加速到期”成为多数消费者无法及时还款而被迫收车的主要因素。实际上,消费者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其中有一条不起眼,但是却极为苛刻的条款,即:如果消费出现一次或两次逾期,那么剩余未支付的租金将立即到期,而此时消费者如果想继续“拥有”车辆,就必须即刻偿还剩余的全部款项。而在现实中,更多的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支付这笔巨款,最终结果就是本以为属于自己的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收走。

小心被“套路”:分期付款背后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

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在黑猫投诉等多个互联网投诉平台上,均有大量案例存在,新华网等中央与地方主流媒体也进行了多次曝光。例如《长沙晚报》早在2018 年7月19日的报道中就完整地报道了上海易鑫金融租赁企业开展业务的行为轨迹:

长沙人肖先生在弘高车世界看中了一辆二手进口宝马X5,总价约20万元。肖先生手头紧,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业务员李某向肖先生建议可以办“车贷”。于是肖先生在上海易鑫公司“贷款”15 万元,分36期还款,还款日期为每月19日,每期 5165 元。

肖先生花3.5万多元,交了押金、车险、手续费等。据肖先生介绍,当时自己问对方何时签合同,李某答复说车辆过户时再签。分期付款一个月后,肖先生过户提车。在此期间,他多次要求与上海易鑫公司签署合同,但对方一直未答应。

还款两个月后,肖先生才发现,当初所签的那张“申请表”竟然变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上标注的借款金额为 16.2 万元,实际到账仅 14.8 万元。还款两期之后,肖先生于 2018 年11月停止还款。

2018年12月6日白天,在梅溪湖地下停车场,四五个彪形大汉把肖先生拖下车,开走了他的宝马X5。肖先生强调,自己购车时并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公司也不曾明示或提及。

肖某的经历并不是孤例,不少实名举报者的经历与肖先生大同小异,他们反映被“套路”的大致经过为:

首先消费者被误导认为在进行银行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被汽车经销商办理成了融资租赁业务,部分商家肆意夸大汽车融资租赁的好处,忽悠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当明白过来的消费者采取停止还款的行动时,融资租赁公司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相关合同是经营方设计和主导,法院往往支持企业的诉求。这往往造成消费者比较严重的抵触情绪。双方冲突加剧,企业会采取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于是“暴力催收”行为出现。

“暴力收车”:严重影响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形象

“收车”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环节中最关键的一环。为了更加快速、顺利的回收车辆,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并不直接参与“收车”的环节,而采取委托第三方公司的方式,这样既提高了收车的成功率,也降低了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第三方公司,就是相关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雇佣委托其他公司来实施催收行为的公司。在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持续性业务支持的前提下,第三方公司催收“业务”常常走向“暴力催收”的违法境地,跟踪、威胁、抢夺车辆等成为第三方公司的经营模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类似案件进行过判决。在案号为“(2019)闽05刑终1874号”判决书中显示,福州和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曌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委托为其催收贷款逾期未还款的车辆,因采用暴力催收方式触犯刑法,催收公司主要负责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多人被判刑。法院在判决书上明确定性该第三方催收公司为犯罪团伙,该团伙仅仅帮上海易鑫一家就收车超过80辆。

调研组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因消费者逾期而被“暴力收车”的刑事案件中,作为委托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均没有遭到法律的惩罚,也没有查到被监管机构惩戒的记录。专家指出,从已暴露出的“暴力催收”案件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与后果,暴露了当前行业管理仍存在法律和监管漏洞,这个漏洞被企业管理者利用了。作为委托方,通过签订“免责”的委托合同让第三方公司催收,助长了“暴力催收”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催生了行业乱象。

清除“搅局者”:促进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存在资本无序扩张、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和暴力催收等问题,引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等关注,他们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对该行业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针对这一话题,人民论坛网在两会期间刊出了《“强化金融监管”引热议,融资租赁行业治理需加强》的报道,被各地媒体广泛转发,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推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综合专家意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监管力度。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要求不管任何业态的金融业务,都要按照相应的规则规范、法律法规管理,不能有特殊的例外”。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金融业务的一种,也需要加强监管。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汽车融资租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清除“搅局者”,核心是要加强监管力度,树立法律权威,弥补制度漏洞,严惩为恶的企业和个人。

二是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协调,推动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和监管信息共享;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从业机构合规审慎经营;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将金融科技企业纳入监管框架;强化功能监管穿透性,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创新,深化金融监管科技产品的应用。

三是严打暴力催收。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惩,对支持和教唆违法行为的“金主”企业进行查处,斩断“套路+暴力”的利益链条,严厉禁止委托第三方机构暴力催收。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与完善法规,出现类似“暴力催收”行为时让融资租赁公司即委托催收方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轻易逃避法律的惩罚。

四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细化金融信息披露规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让消费者明白,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购车,汽车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在销售人员不夸大的前提下,消费者按照真实意愿做出选择。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服务标准,确保消费者不被忽悠。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企业,在加强惩戒力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合规企业的保护和扶持。

五是治理与扶持相结合。监管部门要把清理不规范企业与扶持优秀企业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在此行业中不断探索的合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及平台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个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执笔:焦杨、周艳)

(注:该文为人民论坛“新经济发展趋势与监管”课题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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