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新规:共有产权住房将可对外出租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7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到,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
《通知》指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通知》提到,服务平台通过对接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购房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自收到购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出租。
《通知》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房源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发布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为其代理住房租赁经纪业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与承租人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出租的,均应在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服务平台将网签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后,视同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通知》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应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租服务工作,指导购房人合法合规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对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部分代行日常管理责任,确保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按时足额收取。加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和住房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畅通违规线索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规出租行为,限期追回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并将相关违规信息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社区技防监督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加强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规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机构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机构和个人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作为不良记录。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