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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银行遭举报:涉嫌违规转让贷款债权并造成新不良

2021-06-25 19:26:39

 

来源:消费日报网

2020年8月28日,银保监黑龙江监管局向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维美公司)出资人、吉林省四平市第八届人大代表李维新送达【黑银保监(2020)551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

该告知书称:“我局在职责范围内已受理你举报事项中哈尔滨银行违法违规转让贷款债权,低价处理银行资产,以房抵债进行再融资出现新不良,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对于其他银行员工违法、违纪问题,已向有权部门移交”。

李维新在向银保监黑龙江监管局举报材料中称:哈行哈尔滨分行在维美公司与哈行道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主要负责人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竞价方式,掩盖其暗箱操作之目的,违法、违规与哈尔滨市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尚未达到不良贷款(状态)的维美公司约7900余万元贷款债权转让给奥鑫公司,并在转让后以虚假诉讼方式,帮助奥鑫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维美公司资产。

李维新还反映,哈尔滨银行涉嫌违规低价处分银行资产等相关问题。李维新称:2013年4月25日,奥鑫公司董事长汝洪艳以其个人名义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汝洪艳以6000万元价格,将所有权人为哈尔滨银行的“证券大厦”A座(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卖给了李维新。在李维新按照“协议”约定向汝洪艳指定的(奥鑫公司、河南锐锦达公司)账户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哈尔滨银行却又于2014年4月24日,重新与维美公司和汝洪艳控制的奥鑫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将“证券大厦”卖给维美公司和奥鑫公司。该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为20020平方米,成交价格仅为8300万元。

2014年5月20日,买卖双方以此合同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奥鑫汽车公司、维美戴斯公司取得了(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证。随后,汝洪艳再次以奥鑫公司和维美戴斯公司名义申请分割房屋所有权。同年7月25日,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分别为奥鑫公司和维美公司颁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奥鑫汽车公司分割面积为10754.0平方米;维美公司分割面积为9366平方米。

2017年12月1日,哈行道里支行与维美公司签订8000万元的《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哈行道里支行也与奥鑫公司签订借贷款合同,并向奥鑫公司发放6600万元贷款。

针对双方贷款,维美公司与奥鑫公司除以各自名下房产、土地担保外,还以其各自股东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同时,双方还以各自名下房产及各自公司股东股权为对方借款向哈行道里支行提供(互为)担保,并与哈行道里支行签订担保合同。

李维新承认:维美公司的确在2018年7月后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现象,但哈行道里支行并未依据担保合同向奥鑫公司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而哈行哈尔滨分行在明知奥鑫公司也同样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12月11日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维美公司(截至2018年12月6日含本金利息、复利)的7964.0772万元的贷款债权转让给奥鑫公司,成交价即为7964.0772万元。

在合同签订后,奥鑫公司仅在2018年12月12日向哈行道里支行支付500万元;在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0日间分7笔向道里支行账户 支付5349.1万元 。截至2020年6月8日,尚欠转让价款2114.9772万元。

李维新反映:在其提供的维美公司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5月26日《企业信用报告》中相关还款责任信息概要(保证人/反担保人)显示,截至2020年5月26日,奥鑫公司仍欠哈行道里支行借款5994.24万元,且该贷款自2018年起开始逾期。

在对银保监黑龙江监管局现场采访中,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监管局对李维新举报问题高度重视,举报问题是否属实,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道里支行债权转让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限制性规定,银保监黑龙江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将在调查后正式答复。

记者调查:借款8000万 还债6500万

奥鑫公司与维美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案的原案系哈尔滨银行哈行道里支行就其与维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案。

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2017年12月1日,哈行道里支行与维美公司签订《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维美公司向哈行道里支行借款8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利息为6.37%,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用途为:6500万元用于置换唯美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10.080, 0.06, 0.60%)哈尔滨分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维美公司名下维美戴斯大酒店的装修。

在维美公司与哈行道里支行签订《物贷通融资业务借款合同》的同时,双方还分别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土地《抵押合同》。

维美公司实际出资人李维新介绍,在维美公司向哈行道里支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的同时,奥鑫公司也向哈行道里支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经审核,哈行批准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维美公司8000万元,奥鑫公司6600万元。为分别取得哈行道里支行贷款,维美公司与奥鑫公司还以各自房产、土地及公司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并分别与哈行道里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两家公司及股东相互承担担保(保证)责任。

2018年1月31日,在双方签订《利率调整补充协议》并出具8000万元借款凭证后,哈行道里支行将8000万元贷款发放至维美公司指定账户。其中6500万元用于为偿还浦发银行贷款的“过桥款”。

“公开转让”受质疑

据记者调查,哈行道里支行曾于2018年12月07日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天金所)在天金所官网发布【2018】第1104号资产转让联合公告,公开转让该项债权。

公告称:天金所受哈行哈尔滨分行委托,对下列资产公开转让,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特此联合公告如下:

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

该公告明确, 公开转让该项债权的首个公告期限为2018年12月 7 日至2018年12月 11 日;要求有受让意向者于公告期限内向天金所提出受让登记申请;报名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11日下午4时30分。

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1日。

而2020年6月8日,哈行道里支行针对《债权转让合同》中奥鑫公司如何受让债权、如何支付价款、是否足额支付价款等相关情况,向道里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却称:我行于2018年12月6日将维美公司不良资产通过天金所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当日由奥鑫公司进行摘牌。我行于2018年12月11日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金额:7964.077万元。

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天金所于2018年12月7日在(天金所)官网发布公告明确的“首个公告期限为2018年12月 7 日至2018年12月 11 日”,并要求“有受让意向者于公告期限内向天金所提出受让登记申请,报名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11日下午4时30分”;而该说明称“我行于2018年12月6日将维美公司不良资产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天金所)公开挂牌转让交易,当日由奥鑫公司进行摘牌”。

贷款债权转让变“分期付款”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哈行道里支行与奥鑫公司(2018年12月11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给付方式是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

而哈行道里支行在20020年6月8日向道里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却证实,在哈行哈尔滨分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作为受让方的奥鑫公司,仅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分8次向哈行道里支行尾号为3666的账户汇款5849.1万元。

哈行道里支行:信贷系统无法直接收取债权转让款

据维美公司提供的2020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在哈行道里支行与奥鑫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的次日(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2日,哈行道里支行在维美公司贷款账户分9次扣款累计5284.95万元。

在该份《企业信用报告)中,与最后一次“实还总额”对应的最近一次还款均为“正常还款”,贷款余额为2389.99万元。

因此,维美公司曾向道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维美公司称,截至2020年3月9日,维美公司仅欠哈行道里支行2389.99万元,与道里法院执行标的(7754.354万元)差距巨大,数超标的执行;司法评估未包含所占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

对此,哈行道里支行在2020年6月8日向道里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针对其说明的“具体转款情况”所列(8次转款)总计5849.1万元,作出“均为奥鑫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应付的债权转让款项”和“我行按照不良资产处理的流程规定,在接收奥鑫公司支付的债权转让款项后,在全流程信贷系统中通过我行账户转入维美公司贷款账户进行扣款,其他不良资产处置也是这样的流程”的“情况说明”。

2020年6月12日,记者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情况到哈行哈尔滨分行及哈行道里支行和道里法院采访。

在哈尔滨银行总部大楼,工作人多次电话联系该行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告知记者需采访对象及采访事由,但都被告知“领导正在开会,无法联系,其他人员无权接待记者”。

在哈行道里支行,该行公司部吕姓工作人员在核实记者身份并在了解记者采访事项后表示,按照总行规定,支行没有权利直接接受记者采访。至于上级领导是否同意接受采访,他将尽快向记者回复。

截至2021年6月23日,银保监官网的行政处罚中未发现有关于哈道里支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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