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交易类禁入设置5年期限上限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明确市场禁入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明确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明确市场禁入类型
此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即,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相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从前期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前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同。
执法力度显著增强
2015年原《规定》实施后,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证监会认为,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证明,原《规定》总体是符合我国市场实际、行之有效的。
一是市场禁入执法力度显著提升。2016年至2020年,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年至5年和5年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原《规定》修订前5年(2011年至2015年,共计禁入123人次)增长142%,并且市场禁入的严厉程度较好匹配了实践中不同危害情节违法行为的发生频度。总体分析,原《规定》对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多样。市场禁入已覆盖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逐出市场”的有力打击,提高了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执法震慑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