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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划禁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迎强监管

2021-06-17 16:06:02

 

来源:互联网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迎来强监管!

银保监会网站6月17日消息,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哪些属于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四)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六)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入股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在持股行为方面,《办法》对大股东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入股资金: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关系: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交叉持股: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质押: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禁不当干预

在治理行为方面,《办法》要求严禁不当干预。

大股东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运作,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依法依规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严禁违规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

(一)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

(二)设置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三)干预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

(四)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

(五)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

(六)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

(七)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

(八)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九)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

(十)以其他形式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独立经营。

在表决权委托方面,《办法》规定,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本单位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人员。大股东不得接受其他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明确关联交易禁止性行为

在关联交易方面,《办法》规定,大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

同时,《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禁止性行为。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二)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

(三)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

(四)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购买、租赁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或将劣质资产售与、租赁给银行保险机构;

(六)无偿或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使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无形资产,或向银行保险机构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

(七)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

(八)利用银行保险机构的未公开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利益;

(九)以其他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支持资本不足的银行保险机构

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办法》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包括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等。

在风险隔离方面,《办法》提出,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银行保险机构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在利润分配方面,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

(二)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

(三)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较高的;

(四)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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