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征言:个人骗保最高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张怀水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公告,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共分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等。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指出,制定医疗保障法是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著名医改专家魏子柠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保障涉及的主体关系非常复杂,包括各级政府、参保人、用人单位、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医药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长期以来,这些参与主体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上还不够清晰,某些环节的矛盾解决缺乏法律支撑。“医疗保障法的制定,将使我国在医疗领域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各方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更加清晰。”
低于成本竞标 最高罚中标金额10‰
征求意见稿在第四章医药服务部分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中标的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
而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比如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魏子柠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国家要求药企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实际上保障的是企业和市场双方的利益。对于市场而言,是防止恶性竞争;对于企业而言,是充分保障企业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个人骗保 至少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实施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开发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曝光了2021年首批9起典型欺诈骗保案件,多人被严肃处理。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参保人员的骗保行为主要包括三类,分别是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
而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主要包括七种,分别是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挂名住院;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董事长胡季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一举一动都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任何一项制度和改革措施的推出,都会受到高度关注,如果不从国家层面对医疗保障事业立法,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我囯医保事业的发展就于法无据,难以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