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就其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几点值得关注。首先,《意见稿》提出,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其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关于招采违规的处罚力度,《意见稿》明确,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行政部门的相关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等行为,都将受到医保行政部门的相关处罚。
另外,《意见稿》中对集采机构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及违规和处罚措施,如未执行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撤网等交易规则和标准;滥用集中采购职权、限制市场竞争或者导致不公平竞争;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相关行业专家对记者表示,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完整体系,不仅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性制度安排,也涵盖了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各类慈善公益性医疗保障项目,需要完整的法律来规制。目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从整体上推进医疗保障综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