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暂无缘代销资质 万亿理财产品销售迎新规
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据介绍,《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新规将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法》显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非银金融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理财产品的代销资质。
“《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