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释义:立了三份遗嘱,哪份是有效的
遗嘱有各种形式,自书的、公证的、打印的。到底应该以哪种为准?立遗嘱可不是自己觉得有效就行,看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案例】
王大爷潇洒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已离世,晚年王大爷一直与弟弟一家人一起生活,由侄子小王悉心照料着。王大爷觉得自己年岁已高,想立一份遗嘱安排身后事宜。思来想去觉得手写比较有意义,于是洋洋洒洒写了一篇散文式遗嘱。没过两天,王大爷看电视剧发现里面的主人公是去公证处立遗嘱,经过公证处确认盖章,王大爷觉得这样的遗嘱更有仪式感,于是又去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回来后,王大爷对自己收藏的一批古书字画留给谁还是有点犯嘀咕,经过深思熟虑,王大爷决定再起草一份遗嘱。由于担心自己字迹潦草引起误会,这次,王大爷端坐在电脑前,用不怎么熟练的手法敲出了一份遗嘱,打印并签上了字,这才心满意足了。
最后一份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虽然王大爷的这份打印遗嘱是他最终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份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随着电子化的普及,打印文书材料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但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易被复制篡改,辨别真伪的难度更大。《民法典》在赋予打印遗嘱效力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形式要件。
王大爷想立一份打印遗嘱,可以找朋友或者邻居到家里进行见证,通过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注明日期,这份遗嘱才属于有效遗嘱。日后即便继承人对这份遗嘱产生争议,见证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立遗嘱当时的情形,更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假设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三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办理公证遗嘱后因为各类原因需要修改,但可能不具备再次前往公证处的现实条件。《民法典》的此次修改,标志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更加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王大爷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应当以这份时间在后的打印遗嘱为准。
顺带提一下,这个案例里,还有一个密切关联的问题:如果王大爷的弟弟先于王大爷去世,王大爷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侄子小王以后可以法定继承王大爷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按照过去《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更加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
在王大爷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王大爷先去世,则弟弟可以法定继承王大爷的遗产,如果王大爷的弟弟先于王大爷去世,那么王大爷的侄子小王可以代位继承王大爷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