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管理打补丁 助贷消金告别“躺赚”
继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监管再次出手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出资比例要求、集中度指标、限额管理、跨区域展业规范等多方面,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查漏补缺”。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次通知要求同样扼住了助贷、消金机构的喉咙,市场分析认为,后续,助贷业务难度升级,消金机构也将告别粗犷的“躺赚”时代。
助贷匹配难度升级
此次通知震慑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第三方助贷平台所受冲击同样不小。
根据通知,监管在重申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外包的基础上,还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分别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以及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近两年,众多银行机构纷纷开展互联网贷款尝试,且多家采取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方式,但由于各家银行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在合作模式不统一的情况下,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对此,2020年7月,银保监会曾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而此次通知进一步限定出资比例、集中度管理,对第三方助贷平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指出,此次通知将对助贷业务规模产生冲击,进而对互联网贷款的整体规模带来影响,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冲击最大,目前助贷领域主要集中于线上领域,50%的限额将倒逼商业银行平衡业务结构。
此外,通知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控独立性和责任进一步严格要求。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不少中小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事实上仍依赖科技合作方,此后,科技合作方将会调整与银行合作方式,从联合开展风控,到帮助商业银行建立独立风控能力。
事实上,对助贷平台还有一个“致命”的冲击是叫停跨区域展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借道互联网,个别地方性银行拓展业务区域,但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风险隐患。对此,通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助贷行业从业人士张洋(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目前,很多中西部的中小银行,以往在个人消费贷业务上获利很多,但是机构主要贷款用户都分布在东南沿海,这种资金和地域上的错配被斩断后,对于助贷平台来说,后续匹配的难度无疑也会加大,极大考验机构运营能力和科技实力”。
于百程也指出,此次通知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区经营对助贷机构的影响较大,后续,助贷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在合规要求下,更加针对性和精细化地为银行提供服务,比如对借款用户进行区域分层等。
事实上,针对这一监管要求,已有机构做出行动。张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整改肯定是要做的,我们公司在此次通知出台前,就已经在做资金和资产的属地匹配,但是对于小型机构,科技能力运营能力不强的,就很麻烦。好在此次通知给足了政策缓冲期,给了市场足够的时间去调整”。
针对整改,此次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针对后续展业,张洋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了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多”,尽量每个省都有机构资金覆盖;另一个是“专”,针对长三角、珠三角、中部人口大省等信贷需求旺盛的地区,其公司将会加大机构资金开发力度。
消金展业受阻
除了助贷机构外,此次通知对持牌消费金融的影响同样引起业内关注。
根据通知,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样应适用通知和《办法》要求。
苏筱芮认为,此前,消费金融公司纷纷开启金融数字化转型,大刀阔斧砍掉线下业务,尤其自后疫情时代以来,机构加强了对线上场景的铺设,此次新规或将使消金公司重新审视线上线下的业务结构。
从整体看,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已具有一定规模,且不少机构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消费金融行业从业人士李民(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次通知对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影响是,此前借助牌照优势,作为资金方躺着挣钱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没有构建自己的风控能力和获客能力,今后展业会举步维艰。
李民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消费金融公司和第三方合作展业主要有“助贷模式”和“分润模式”两大类。一种是消金机构作为纯资金方的助贷模式,这一模式下,消金机构作为纯粹的资金方,包括获客、风控、审批、贷后管理等服务,都由助贷平台操作,这一模式初期,助贷平台甚至会兜底,持牌消金赚的也是所谓的“无风险”快钱;而分润模式下,合作机构仅仅是流量提供方或者获客渠道,风控和运营都由消金机构管理,助贷机构不需向资金方进行兜底,资金方也不再是获得固定收入,如果风控能力强,资产运营得好,甚至能分得更多利润。
“此次通知规范后,消金行业简单粗暴的助贷模式将被直接扼杀。”李民称,此前大部分消金公司,尤其是规模不太大的机构,基本上都是当资金方,今后这种模式肯定行不通,后续大家会更倾向于选择分润模式,增强自身的风控能力和运营实力。
于百程进一步补充道,通知中针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对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也会有影响,具体要看出资比例和规模,而展业区域限制或并不适用于消费金融机构。
避免监管套利
互联网贷款一直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但《办法》发布以来,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前述负责人进一步称,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通知多处内容体现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又如“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2020年的网络小贷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苏筱芮认为,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监管思路呈现出多个特征: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理念,在该框架下厘清对同类业务活动的认定标准,同类活动需要遵照相同的监管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二是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实施对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于百程同样评价道,此次通知是针对2020年7月《办法》的进一步细化,通知发布是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总体监管方向与《办法》一致,但在要求上则更加明确和严格。通知将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也纳入统一监管,避免了监管套利。
针对后续展业,苏筱芮建议,机构需要放缓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扩张的步伐,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和集中度管理流程,将工作重心转至平衡业务结构、提升业务质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