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中国

大市中国 > 要闻 >

规范保险公司金融科技应用 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2021-01-06 20:18:00

 

来源:贝果财经

近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金融科技应用,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防范创新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到保险公司和各银保监局。

实施产品专属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条件、技术能力、运营能力、服务能力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多个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而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则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等硬性条件。

“冒头”就打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保险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中国银保监会还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及信息披露登记。

在监管措施上,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验产品经监管机构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监管机构做出相关处罚决定的同时,主动告知保单持有人。并及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障和整改方案,向监管机构报告,待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