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通信IPO过会:与投资机构间的对赌协议引发审委关注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1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通信”)IPO过会,保荐机构是招商证券。
公开资料显示,贝斯特通信是一家专业从事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以通信网络建设为主,同时兼顾通信与信息化系统集成、通信网络优化与维护、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业务。招股书披露,贝斯特通信本次IPO计划募集资金约6.88亿元,其中1.7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其余将投资于总部及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建设、研发与培训中心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发审委会议对贝斯特通信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报告期贝斯特通信劳务采购占成本比重较高。请说明:(1)劳务采购占比较高、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劳务采购占比逐年增加的原因,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外协费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是否合理,2017年劳务采购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3)劳务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和输送利益的情形;(4)广东强信、山西天立源是否与发包方存在关联关系,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5)原材料采购占比较低的原因。
2、请说明:(1)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上升的原因,销售与信用政策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未能及时收回账款的风险;(2)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在30%以上是否正常,逾期款项定义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存在较高的坏账风险;(3)报告期毛利率逐年下滑但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的原因,毛利率高于中通国脉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是否一致。
3、报告期中移创新2015年入股发行人,2017年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李六兵等人。请说明:(1)对中国移动销售金额及占比较高并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中国移动特别是湖北移动、广东移动的重大依赖;(2)中移创新入股后是否在资金、人员、业务机会等方面提供便利,退出后是否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报告期内,贝斯特通信对客户销售较为集中。请说明:(1)公司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2)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5、贝斯特通信本次发行前与国信弘盛等投资机构存在对赌协议。请说明:(1)有关业绩承诺是否均已完成,是否存在触发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2)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成,终止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及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