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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投资研究报告:信托结构化证券业务或临压力

2018-02-02 11:25:00

 

来源:东方财富网

现行制度上信托配资具有杠杆优势

现行制度上信托配资具有杠杆优势,银监会在2016年3月下发58号文,规范信托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劣后/优先原则最高不超过1:2。由于信托配资模式灵活,现实操作中存在设置劣后级、中间级、优先级模式,如“3:1:8”、“3:2:10”,通过设置夹层,杠杆可扩大为1:3、1:4。

资管新规落地预期下,高杠杆的配资行为将受到约束

2017年11月17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2019年6月之前为缓冲期。

2018年以来广东和北京等多地方银监局对辖区部分信托公司下发窗口指导,要求暂停结构化证券业务,存续业务限期清理。信托业协会披露,截止2017年三季度末,信托受托资产投向证券市场(股票)规模约8858亿元。

证监会限制股票类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

另外,证监系统也有降杠杆动作,但压力较小。2016年7月证监会下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对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资管计划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部分定增、员工持股采取1:2杠杆,面临不能续期问题。

相关报告:2020-2024年中国金融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上中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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