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并列 打击跨境金融犯罪
在《反洗钱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国务院发文重申将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三反”)的监管体制机制,并明确到2020年,要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
这是国家首次全面建立跨境金融监管体系,并整合洗钱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监控跨境异常资金,预防打击跨境金融犯罪。日前,《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位税务系统人士处获悉,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洗钱的方式越来越多,技术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给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特别是跨国业务中的洗钱案例,更需要税务监管来协作稽查。反洗钱挑战“金融风险总体仍有上升压力,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挑战。”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勇在介绍2017年反洗钱形势时做出如此分析。事实上,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也在向纵深推进。不过,由于监管制度不顺畅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完整,目前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央行发布上述消息一周后,国务院办公厅也公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将密切关注非金融领域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变化情况,对高风险行业开展风险评估。特别是对于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提出要求的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销售、公司服务等行业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行业,要逐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三反”的三个主管原来属于各自为政,虽有合作,但统筹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法》的实施效果。“如今国办发文再次强调三反重要性,预计下一步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合作将增加,信息平台的共享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记者了解到,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获得通过,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十年来,洗钱方式发生变化,目前主要包括旅行支票、购买保险、购买古董珠宝、无记名债券或期货、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账户、跨国交易、跨国企业资金调动、百货公司代金券等18种方式。洗钱方式的逐渐多样化,增加了主管部门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难度。对此,上述《意见》要求,要建立国家层面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成立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定期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上述《意见》为以后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保障“三反”的实施效果。“一直以来,国家都十分重视金融系统风险性,除了金融机构自身要做好风险评估外,税务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工作也不可缺少。”加强税务监管“洗钱方式的跨国化发展趋势需要税务稽查来配合,也就是说在反洗钱工作中,税务监管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施正文告诉记者。以“一带一路”为例,特别是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者,目前与部分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并与一些毗邻国家签署了地区合作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以及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未来,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跨国合作范围将越来越广泛,由此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也将增加。“政策利好背后要谨防一些人员打着一带一路的名义趁机逃税,未来的税务稽查要充分利用国家税务合作的平台,遏制全球逃避税行为。”施正文说。对此,《意见》强调,要严惩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打击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摧毁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和网络,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企业和人员。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曾表示,今后外汇局会继续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对于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和银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对于涉嫌洗钱的,由反洗钱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王春英说。“目前,洗钱行业一般都有多个账户,左手转右手,一进一出,支票就变成了现金,有的还在关税中的出口退税上做文章,实现洗钱目的,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需要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北京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通过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电税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将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的税务监管手段同样适用于国际业务,在全球税收合作和税收信息交换的大背景下,打击国际逃避税,能够发挥反逃税对反洗钱的积极作用,而运用反洗钱机制,也提高了反逃税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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