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货款难收业绩反转牵强 近亿净利现金流为负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9月12日召开的证监会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丽岛新材)首发申请获通过。丽岛新材分别于2016年7月1日和2017年9月4日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丽岛新材专注于以建筑工业彩涂铝材、食品包装彩涂铝材及精整切割铝材为主的铝材深加工业务。最新招股书显示,丽岛新材拟在上交所公开发行 5,222 万股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15,666万股增至 20,888 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三个项目拟投金额分别为3.8亿元、2,800万元、1,200万元,投资总额为 4.2亿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
2013 年-2017年6月,丽岛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11.79亿元、11.57亿元、10.11亿元、11.28亿元、5.4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6564.64万元、6087.61万元、5651.62万元、8791.46万元、4201.71万元。
2014-2017年6月,丽岛新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24.46万元、1831.29万元、-343.45万元、4363.44万元。
数据可见,2013-2015年,丽岛新材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连续3年下滑。业绩下滑趋势在2016年止步,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28亿元,同比增长11.57%;实现净利润8791.46万元,同比增长55.56%。
2016年丽岛新材实现业绩反转,但是近亿元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负的。
丽岛新材招股书披露了公司的3起重大未决诉讼。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3起诉讼主要涉及丽岛新材向客户追讨逾期货款、加工费。此外,据《天眼查》,丽岛新材还有多起诉讼,也均涉及公司向客户追讨货款。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丽岛新材董秘办,对方回复称,2016年现金流为负主要因当年铝锭价格有所回升,公司增加了原材料的采购预付款。另外公司2016年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有所增加。属于正常公司经营所致。
针对诉讼问题,丽岛新材董秘办则回应称,天眼查等查询网站显示的19起诉讼,存在重复以及判决在报告期外的诉讼,公司重大诉讼均已披露。诉讼事由主要为客户拖欠货款等日常交易合同执行纠纷,涉诉事项总体金额较小,对公司不存在重大影响。
业绩连续三年下滑
丽岛新材控股股东为蔡征国,持有发行人 11,873.2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75.79%。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蔡征国和蔡红夫妇,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13,173.5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84.09%。
2013 年-2017年6月,丽岛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11.79亿元、11.57亿元、10.11亿元、11.28亿元、5.4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6564.64万元、6087.61万元、5651.62万元、8791.46万元、4201.71万元。
数据可见,2013-2015年,丽岛新材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连续3年下滑,不过其业绩下滑趋势在2016年止步,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28亿元,同比增长11.57%,实现净利润8791.46万元,同比增长55.56%。
丽岛新材招股书指出,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受铝锭价格持续走低影响,铝锭价格 2016 年起有所回升。如果未来因铝锭价格继续下降、同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公司上下游加工费价差减少,或公司非传统优势领域开拓进展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2016年业绩反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343.45万元
2016年丽岛新材实现业绩反转,但是近亿元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是负的。
2014-2017年6月,丽岛新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24.46万元、1831.29万元、-343.45万元、4363.44万元。
数据可见,2014-2016年度丽岛新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下滑,2016年这一数值降为负值。
丽岛新材在招股书中称,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期下降,主要系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所致。此外,2016 年末公司票据回款较多,应收票据余额较 2015 年末有所上升。
应收账款2.08亿元周转率低于同行
2014-2017年6月,丽岛新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7亿元、1.78亿元、2.01亿元、2.08亿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年化比例分别为13.53%、17.62%、17.82%、19.00%。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6.46、5.79、 5.66 和 2.53.
报告期内,丽岛新材应收账款原值、坏账准备和账面价值情况
数据可见,2014-2017年6月,丽岛新材应收账款逐年攀升。截至报告期末,丽岛新材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0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23.61%。如果未来受市场环境变化、客户经营情况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增加,公司不能保持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或公司客户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将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最近三年末,丽岛新材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比较情况
最近三年,丽岛新材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丽岛新材招股书称主要是其中扬子新材和巨科新材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所致。
报告期内,丽岛新材分别于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实际核销应收账款 69.14 万元、42.39 万元和 146.10 万元,其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如下:
存货占资产比较大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2014-2017年6月丽岛新材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1亿元、1.56亿元、1.55亿元、1.87亿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6.11、5.70、6.06 和 2.68.
丽岛新材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和产成品构成,原材料主要为铝材。2017 年 6 月 30 日存货余额较 2016 年末增加,丽岛新材招股书解释称系受铝锭价格上涨影响,公司增加了原材料备货量。
截至2017年6月,丽岛新材的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21.25%。丽岛新材招股书指出,由于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比例相对较大,如果产品或原材料价格随着铝锭价格大幅下降,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货款难收诉讼缠身
丽岛新材招股书披露了公司的3起重大未决诉讼。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3起诉讼主要涉及丽岛新材向客户追讨逾期货款、加工费。
1、公司诉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原告)因与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合同货款 2,641,508.95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 年 12 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2、公司诉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丛文滨加工合同纠纷案。
因与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丛文滨(被告二)发生加工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7 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加工费 3,227,363.73 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 年 6 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货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等。2016 年 6 月,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一支付原审原告 1,724,502.5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016 年 12 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7 年 1 月,发行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3、公司诉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钟俊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原告)因与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钟俊浩(被告二)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5 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货款 2,766,985.94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 年 11 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就所欠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达成和解,被告于 2017 年 1 月起至 2018 年 1 月底每月支付货款 10 万元,于 2018 年 2 月起至 2018 年 10 月底前每月支付货款15 万元,于 2018 年 11 月底前支付剩余货款 116,985.94 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被告与发行人达成的自愿调解协议正在正常履行中。
除了上述3起招股书披露诉讼,据《天眼查》,丽岛新材还有多起合同纠纷诉讼,均系丽岛新材向客户追讨合同款。
4、丽岛新材与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17年2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59009.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5、丽岛新材与上海毅知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毅知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上海毅知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和车辆,其公司帐户银行存款792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9481元,余款782724元已交付申请人收取。另尚余19424元未执行到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6、丽岛新材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驻辉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巧燕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950号判决:被告上海驻辉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724,55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7、丽岛新材与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40号判决:被告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294.48元。
8、丽岛新材与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丽岛公司起诉称,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购买各种规格的铝板等材料,由被告相关人员签收。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240171.39元,于2011年12月底全部付清。然被告仅于2012年2月21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100000元,余款140171.39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0171.39元及利息15000元。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58号判决:被告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171.39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4882.01元,合计人民币550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丽岛新材与广东高丽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8月24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404民初2554号判决:一、被告广东高丽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5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