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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加强制度建设 防范金融风险

2017-05-24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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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到8月,中国A股市场经历了异常波动,集中表现为暴涨和暴跌。从宏观上看,这次股市异动反映了对转型改革的过高预期与短期经济表现未达预期的矛盾。从制度上看,股市异常波动反映了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缺陷和监管制度的缺陷。

一是杠杆交易的过度、无序以及监管不完善,放大了资金市的缺陷。中国资本市场有政策市、资金市的特点,而这次又加上了杠杆运用。A股的配资有五大渠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单账户结构化配资、伞形结构化信托、互联网及民间配资。由于证券公司过度追逐利润,放松系统接入的审核和证券实名制的要求,放任证券账户分舱管理软件的滥用,使这些配资进入股市。在当前监管体制下,对各类集合投资计划、伞形信托、P2P等市场行为监管主体和规则不统一,场外配资和过度加杠杆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管。涉及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不能实行统一监管,既不利于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处置风险时也难以有恰当的方法。

二是多空机制不均衡,失去了市场自我平衡的能力,造成单边上扬,急涨之下必有暴跌。

三是股市缺乏有效的熔断机制。目前的涨跌停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出清,在对冲工具有限的情况下,造成大面积停牌,导致流动性丧失。

四是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造成打新资金乐此不疲,而全额冻结资金的新股发行制度对股市交易产生短期冲击。

此外,中国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散户化倾向严重,追涨杀跌;在股市上缺少有效的现金分红机制,导致了过度的投机行为,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和行为规范不完善,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的扭曲;在这一轮的股市波动当中,媒体言论助推牛市思维,媒体未在舆论监督和市场净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重要原因。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第一,要加快《证券法》的修改,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资本市场是一个直接以融资为本的市场,在《证券法》修改中,一要完善股票发行各相关方责任,明确上市公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自的责任。二要以投资者人数的多少、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市场,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三要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格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调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法律救济的渠道方面。四要明确交易规则,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对证券经营活动实行牌照式管理,以适应综合经营的趋势。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核心业务时要持法人牌照,但是对于其他围绕证券业的单项业务,可以持单项业务牌照经营。五是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相协调的原则,构建与现代金融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框架。机构监管着眼于微观审慎,关注机构的准入条件,风险控制和市场退出。功能监管着眼于金融产品设计、交易的合规性,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要遵循相同的监管原则,由同一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又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只有建设好有效的资本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发展多层次的股本市场,才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杠杆率,维护经济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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