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加强制度建设 防范金融风险
一是杠杆交易的过度、无序以及监管不完善,放大了资金市的缺陷。中国资本市场有政策市、资金市的特点,而这次又加上了杠杆运用。A股的配资有五大渠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股票收益互换、单账户结构化配资、伞形结构化信托、互联网及民间配资。由于证券公司过度追逐利润,放松系统接入的审核和证券实名制的要求,放任证券账户分舱管理软件的滥用,使这些配资进入股市。在当前监管体制下,对各类集合投资计划、伞形信托、P2P等市场行为监管主体和规则不统一,场外配资和过度加杠杆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管。涉及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不能实行统一监管,既不利于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处置风险时也难以有恰当的方法。
二是多空机制不均衡,失去了市场自我平衡的能力,造成单边上扬,急涨之下必有暴跌。
三是股市缺乏有效的熔断机制。目前的涨跌停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出清,在对冲工具有限的情况下,造成大面积停牌,导致流动性丧失。
四是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造成打新资金乐此不疲,而全额冻结资金的新股发行制度对股市交易产生短期冲击。
此外,中国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散户化倾向严重,追涨杀跌;在股市上缺少有效的现金分红机制,导致了过度的投机行为,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和行为规范不完善,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的扭曲;在这一轮的股市波动当中,媒体言论助推牛市思维,媒体未在舆论监督和市场净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重要原因。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第一,要加快《证券法》的修改,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资本市场是一个直接以融资为本的市场,在《证券法》修改中,一要完善股票发行各相关方责任,明确上市公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自的责任。二要以投资者人数的多少、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市场,构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三要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格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调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法律救济的渠道方面。四要明确交易规则,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对证券经营活动实行牌照式管理,以适应综合经营的趋势。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核心业务时要持法人牌照,但是对于其他围绕证券业的单项业务,可以持单项业务牌照经营。五是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虚假信息、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和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相协调的原则,构建与现代金融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框架。机构监管着眼于微观审慎,关注机构的准入条件,风险控制和市场退出。功能监管着眼于金融产品设计、交易的合规性,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要遵循相同的监管原则,由同一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又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交易,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只有建设好有效的资本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发展多层次的股本市场,才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杠杆率,维护经济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