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环保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另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规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建立开展环保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详细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民间环保力量,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工作
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导培育、规范管理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培育发展,引领扶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参与、规范透明的方针,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环保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依法管理,加强指导。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规范环保社会组织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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