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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016-12-09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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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下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政策设计,充分体现了差异化、便利化、协同化理念,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环境。

1.准入条件和退出方式体现差异化

准入条件的

差异化

相对于售电业务,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安全运行要求更高,因此,文件结合业务特性和管理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制定了差异化的准入条件。

对于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仅需要满足登记注册、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记录以及法律规定等一般条件,即可从事售电业务。

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拥有相应的业务资质、机具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和设备运维能力,并承担电力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等社会责任。

退出方式的

差异化

文件主要针对强制退出、自愿退出两种情形做出了差异化安排。

对于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之前,要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

二者的共同点,就是要求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必须履行完毕或依法转让,不能因售电公司的退出而影响用户用电。

2.准入程序注重便利化

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许可是《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也是对市场主体准入方式的创新探索,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

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依托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服务,不但可以简化售电公司的准入程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增强诚信意识;而且,政府职能主要定位于明确准入条件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也体现了政府职能由审批为主向监管为主转变的要求。

这样安排,既可以避免政府行政管理对售电公司准入可能造成的不当干预,也可以防止准入环节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体现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念。

3.信用体系建设突出协同化

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是放开配售电业务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售电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保障,核心要求是加快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文件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从两个方面突出体现了协同化治理理念:

1.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将售电公司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和相关人员采取限制注册、融资授信、发行债券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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