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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1-24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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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凸显。

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本周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离岸再保险亟待规范

所谓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是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通过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降低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

其实,早在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而研究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是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今年正式实施的“偿二代”新监管体系就已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针对离岸再保险人有无担保措施,“偿二代”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因此,我国亟需建立与“偿二代”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通知》的出炉,有利于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监管规定与国际接轨

《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通知》明确指出,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从《通知》的主要内容来看,相关监管规定基本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成熟国家的要求接轨。比如,《通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当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规定的资质要求时,应由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保兑。

此外,关于备用信用证担保,《通知》规定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清洁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业内人士表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相关监管要求及备用信用证的国际相关交易示范规则,都规定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清洁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

此举旨在保护境内再保险分出人的权利,避免离岸再保险人单方面撤销备用信用证。同时,为了确保在离岸再保险人不能履行再保险责任时,境内再保险分出人能够及时对备用信用证进行索赔,避免离岸再保险人或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以各种理由对抗境内再保险分出人的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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