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VOCs治理风暴增至16个省市
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江西省成为全国第十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包装印刷因为VOCs的绝对排放量比较高被列入重点污染行业。
相关征收标准如下: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此次,江西也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除江西外全国15个省市已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包装印刷行业列入首批整改行业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化收费: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差别化收费: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差别化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山西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10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90%征收排污费;
在80%—9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8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排污费;
在6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在50%—6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福建
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负担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再正式核定征收标准。
海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收费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征收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