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1·23”尾矿库泄漏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境保护部日前公布了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11·23”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果,认定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20.79万元,约346公里河道受污染,10.8万余人供水受影响。包括陇南市副市长在内的11名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11月23日,位于陇南市西和县的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发生泄漏,事发后环保部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尾矿库泄漏责任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调查显示,事件直接原因是陇星锑业选矿厂尾矿库排水井拱板破损脱落,导致含锑尾矿及尾矿水经排水涵洞进入太石河,约2.5万立方米的含锑尾矿及尾矿水造成约346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甘肃、陕西、四川三省部分区域乡镇集中饮水水源、地下井水因超标或因可能影响饮水安全而停用,受影响人数约10.8万人。甘肃西和县太石河沿岸约257亩农田因被污染水直接淹没受到一定程度污染。
经调查认定,陇星锑业、甘肃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有关中介机构存在与事件责任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陇星锑业尾矿库排水井建设施工严重违法违规、尾矿库安全设施日常管理混乱。陇南市政府在事件初期应对不力,地方环保部门等存在职责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现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陇南市政府、西河县委县政府、太石河乡党委政府、西和县安监局和环保局等11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对陇星锑业总经理马健康等9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西和县安监局副局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也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有关环保公益组织已就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对陇星锑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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