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李超:严厉打击资管产品刚性兑付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今日举行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培训会”上指出,证监会将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方面,将严厉打击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违规配资、资金池等触碰底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子公司非标融资类、嵌套投资类业务,强化对结构化产品的监管。
李超还表示,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围绕自身资源禀赋,审慎开展私募资管业务。
会议上,监管层人士表示,未来针对资管业将坚持“兴利除弊、回归本质”的原则,引导行业回归资管本源;同时也将“强化底线、稳中求进”的平稳有序化解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监管层下一步将根据资管业务定位,分类处理现有多类业务,主要包含以下四点:
一是要禁止产品刚性兑付和结构化配资业务,禁止资金池;
二是要限制通道业务和非标融资业务;
三是要加大对投顾类产品和结构化产品的规范力度;
四是鼓励有能力的机构拓展主动投资管理类业务。
事实上,在被誉为“新八条底线”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后,此前的“资管热”已经明显降温。
根据21世纪,自新八条底线实施后,每周备案产品的数量和规模均出现明显下降。今年以来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平均周备案规模为471亿元,而新规实施后下降至324亿元,降幅达31%。
华尔街见闻此前提到,所谓“八条底线”,是由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郑州2014年9月12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所提出,主要用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前后经历了不少于三次意见征询或修订,包括2015年3月文件落地、2015年11月修订征求意见以及今年中基协字修订征求意见等过程。
根据最新《细则》拟定,股票、混合类资产管理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而员工持股计划则最多不得超过2倍;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据21此前报道,在下发“新八条底线”之后,证监会考虑对资管计划的产品备案环节进行更多细致化的规范,并分别就产品的备案审查和自律管理(备案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建议服务(投顾类业务)、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结构化产品)进行了新的窗口指导与意见征求。针对结构化类的非标融资业务,监管层日前已窗口指导明确结构化非标产品“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