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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于2017年启动 配额分配机制需完善

2016-08-08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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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于2017年启动,成为全球第一大碳市场。目前,国内7大国家级碳交易试点总体运行良好,但记者也了解到,碳价波动失真、企业不愿意履约等现象虽有好转但也持续存在,从区域试点过渡到全国市场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碳交易机制、约束机制和分配机制。

交易价格与减排成本仍未吻合

碳交易的原理在于,在控制排放量的碳市场中,减排成本低的、减排空间大的企业可多减排,同时将因减排剩余的碳配额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获利。因而,碳的价格应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减排成本。

2013年至2014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七个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先后启动,3年多来,交易不连续、碳价波动大等现象都或多或少地在各个试点出现,且不同试点之间的碳价差异巨大,难以真实反映减排成本。

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交易平台率先上线,然而,在首日交易2万多吨、成交金额61万多元后,深圳碳市场近2个月没有交易;广东省二级交易市场继开市首日和次日完成720多万元的交易额后也进入停滞,直到近3个月后才再度“开张”;重庆则更甚,曾经连续9个月没有线上成交量,目前仍然只有零星交易,交易总量只有29.8万吨。

此外,碳价差别很大。深圳碳市的起始价位是每吨30元左右,后来一度飙升至130多元,接着又跌回到70多元并保持了一段时间,目前又在30至50元间徘徊;广东碳价从60元的开盘价下降到目前的10元左右;而上海碳价最近一度跌到每吨5元左右。

“碳是一种资产,碳的定价应该反映这个地区的减排成本,如果碳市场交易不连续,显示出的碳价都是交易个单行为,总体减排成本难以有效反映出来。”天津科技大学能源环境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孙振清说。

虽然业内对我国的减排成本尚未有明确的计算结果,各种研究数据从每吨20美元至上百美元不等,但专家普遍认为,当前的碳价相对偏低,仍未完全实现碳交易的初衷。

企业履约不积极现象仍存在

所谓碳配额履约,是指控排配额企业经过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核后,按实际年度排放指标完成配额清缴。由于企业不配合等原因,2014年,北京、广东、天津推迟履约期,2015年,湖北、重庆、天津推迟履约期,2016年,北京、深圳等地仍有企业不履约。

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已进入或完成第三个履约期,湖北、重庆也已进入第二个履约期,履约情况逐年向好,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6月22日,北京公布的上一年度未履约企业超过80家,其中包括北京妇产医院、故宫博物院、国家电网公司等“大单位”。两年前的2014年7月,北京也曾对百盛、世邦魏理仕等单位开出碳排放超标罚单,按照当时碳价3到5倍征收罚款,最严重的一家企业面临上百万罚金。然而,从今年的未履约企业数量看,当年罚单的警示作用值得画个问号。

在天津,一家化工厂2014年、2015连续两年都未履约。2014年,该厂负责人曾告诉记者,“不知道怎样就被纳入了碳排放管理”。今年6月底,该负责人表示,虽然现在他愿意参加碳排放控制,但由于自己的厂子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恐怕还是没办法履约。不过,几天后的7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的公告显示,目前天津的109家企业100%履约。

记者查阅《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现,该文件并未规定处罚内容,上述化工厂的负责人也表示,两年多来天津市发改委多次规劝,但没有给他任何惩罚。

孙振清等多位专家表示,虽然各地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大多为政府文件,约束力相对较弱,一些企业拒不履约,此外,由于碳价较低,也有企业购买超排配额草草了事。

配额分配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中国是碳排放大国,也正在成为碳交易大国,而建立碳市场的关键在于总量的设定和配额的分配,这一点直接影响碳市场的运行。环维易为公司的《中国碳市场调查报告2016》指出,重庆碳市场碳价低迷和交易稀疏就是因为配额的过度宽松。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一位负责人也表示,七大试点目前的碳价下降反映了我国碳配额不同程度地存在超发现象。

汉能控股集团6月发布的《全球新能源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欧盟碳配额(EUA)约为7欧元左右,而2008年,这个价格曾一度超过30欧元。孙振清表示,欧盟虽然控制排放总量,但配额发放没有考虑经济危机的影响,在企业开工不足的情况下,配额大量过剩,碳交易对控排失去调节作用,中国要加以借鉴。

根据《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张希良说,届时将有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的7000多家企业纳入全国碳市场,中国碳排放总量的45%-50%将得到有效控制,成为全球第一大碳市场。

当碳排放市场由区域试点向全国市场过渡时,不同区域之间的配额分配问题将显得更加重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表示,碳排放意味着发展空间,我国东中西部发展差异明显,环境容量不同,在控制全国排放增量的前提下,应该明确不同地区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多位专家表示,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约束机制和分配机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或类似法律至关重要,通过法律明确配额总量的设定和变化、有效的惩罚以及区域分配和跨区域交易方法,用制度设计指导碳价格真实反映减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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