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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商标侵权案硝烟再起 唐德影视逾8亿投资回报待考

2021-08-08 04:26:56

 

来源:互联网

“好声音”商标侵权案硝烟再起 唐德影视逾8亿投资回报待考

5月24日,“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300426.SZ)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制作”)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而就在几日前,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江广电”)向唐德影视提起诉讼,称“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创造的,要求唐德影视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一步要求唐德影视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对此,《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唐德影视相关人士,对方给本报发来了一份声明,作为“The voice of…”模式的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对浙江广电的诉讼主张深感意外、震惊和愤怒。Talpa公司认为在中国已有数起案件确认,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知识产权归Talpa所有。

同时,《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致函世纪丽亮公司以及灿星制作,对方表示关于此事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据悉,为了制作《中国好声音》这档节目,唐德影视已经投入了5亿元版权费以及3亿元新一季节目制作费。“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权及名称使用权利对唐德影视至关重要,关乎唐德影视超8亿元投资的收益情况。

旷日持久的版权争夺战

事实上,关于《中国好声音》的版权之争已持续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此前,《中国好声音》1~4季的制作方灿星制作与唐德影视之间诉讼不断,而近日长期隐藏在幕后的浙江广电则首次露面为灿星制作背书。

此次诉讼,原告唐德影视主张,根据其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取得对第G1098388号和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对涉案节目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对“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

而浙江广电则声明表示,《中国好声音》系浙江广电旗下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经浙江卫视逐级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并获批准后,进行合法使用。虽然“the voice of…”引用了外国模式版权,但灿星制作对其进行了深度中国化改造,其从未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转让给包括荷兰Talpa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据了解,自2012年《中国好声音》在浙江卫视开播以来,该节目收视率连续四年一直保持领先,《中国好声音》这一电视栏目名称也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成为中国电视栏目的标杆。由此,《中国好声音》获得了巨大的收入,之后,Talpa公司开始对版权费坐地起价,向灿星制作收取的模式版权费从2012年的200万元人民币涨到第二年的6000万元人民币,随后又在2016年提出了上亿元的天价。

灿星制作不愿意高价续签,而鉴于“the voice of…”先前带来的巨大利润,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与Talpa公司签署协议,以6000万美元买下了“the voice of…”版权。

两日后,Talpa公司于香港向灿星制作发出禁制令,禁止后者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并称Talpa已于2016年1月8日终止与灿星制作一切有关《中国好声音》的合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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