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行CRS尽调 “避税天堂”信托账户或交换
再行CRS尽调 “避税天堂”信托账户或交换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在开曼、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进行首轮CRS涉税信息复核后,越来越多的税务管辖区加入到CRS(共同申报准则)尽调行动中。5月中旬,备受关注的“避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也收到OECD(经合组织)发布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通知。
根据要求,所有BVI金融机构必须书面确认并识别金融账户外国个人持有人或者外国实际控权人所得税税务居民身份。同时外国纳税人在BVI开设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至少需要留存6年时间。
6月4日,一位负责香港地区业务的国际税收咨询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了上述内容。“和其他地区复核通知有所不同的是,BVI作为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留存设定时间限制,更多是希望外国实体有具体的经济实质,这也体现了该地对当前政策执行的高遵从度。”
值得注意的是,CRS尽调并非增加征税,其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而对于依法合规纳税的个人和企业,CRS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
离岸账户减少
根据OECD的要求,BVI金融机构必须书面确认并识别外国公司所持有金融账户的税务管辖区,从而明确其税收居民身份,然后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作为OECD制定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一项重要程序,BVI识别外国账户持有人涉税信息税收居民身份的根据是以所得税收入的来源地而判定。
上述人士分析,所得税是BVI最重要的税种,税率在0%~20%之间,一般情况下,公司在支付员工薪酬时就会将所得税扣除,由此可以判定账户持有人的经济活动。
得益于税收优惠,企业在该地区进行投资时,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豁免企业利得税,所以从事控股、金融、保险和海外基金的公司,都会选择将离岸公司注册在具有“避税天堂”的BVI。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25万个海外离岸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这使其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事实上,离岸账户自设立之日起就有其商业上的需求,对于国际化的投资、贸易等交易,离岸账户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全球反避税加强后,单纯或主要为了逃避税收目的离岸账户数目和资产规模必然会减少,相应地,BVI也不可能成为豁免之地。
2015年起,BVI在OECD要求下建立了规范的书面程序和规则指引。2018年正式开始了国际反避税工作,当年该地区还成立了新的国际税务局,专门应对跨境税务和国际税务事项。
在税务人士看来,此次通知是BVI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法案的执行力度,以及时评估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截至目前,政策已经发布近一个月时间,市场反应基本平稳,一些高净值人士虽有相关方面的咨询,但是数量并不多,从CRS自动交换以来,市场也在慢慢消化这种紧张情绪,所以不必过度恐慌。”上述税收咨询人士表示。
信托账户尽调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服务行业税务合伙人钱江涛告诉记者,当前CRS通过自动交换获取的信息量庞大,税务机关如果对信息比对、风险分析、案件核查和税款追缴等环节开展工作,预期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借助大数据技术的收集和分析,税务发展也会越来越透明,特别是大部分CRS参与国和地区都已经完成首次信息自动交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要取得境外涉税信息更加便捷。
钱江涛建议,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信托计划或私募基金份额,并且在境外获得了收入,那么应当尽快评估或分析其海外及中国税务申报合规情况,以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他进一步解释,基于这些信托计划及私募基金均属于CRS规定下的金融机构,因此需要对其金融账户持有人展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信托由专业受托人公司管理,且该信托在投资、再投资或金融资产交易方面的总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50%以上,则该信托通常被分类为金融机构。
而如果控股公司属于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那么其很可能符合投资实体的定义,因此也可能属于金融机构。
按照此前开曼群岛和BVI发布的《经济实质法》规定,其核心是,低税国应在当地引入机制以确保与上述地域流动性活动相关的核心收入创造活动由低税国企业承担或在当地发生,且低税国企业应具备足够且合格的员工,发生足额的支出,并有实体办公场所。
这意味着,一旦信托计划被界定为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属性,那么信托计划持有人的离岸信托账户也需要进行CRS尽调。
在此背景下,钱江涛认为,离岸信托的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离岸私募基金股权或者合伙份额的持有人,如果其税收居民身份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关账户信息均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高净值私人客户常用的组织架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家族办公室、基金会、信托等,按照上述要求,如果这些投资工具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那么就必须要履行CRS的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