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陕金所案涉“非法期货交易”
最高法裁定陕金所案涉“非法期货交易”
陈齐乐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投资人区某与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陕金所”)、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
据涉案投资人透露,最高院此次打回重审的案件是近年来陕金所涉交易纠纷案件之一。据她介绍,2016年以来,约有180人加入她组建的微信“维权群”,但时至今日,大部分投资人仍未能就最终赔偿金额与陕金所达成一致。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该民事裁定中,最高院从案涉交易的形式和目的进行了分析,最终作出拥有省级批文的陕金所存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陕西省高院裁定不当,打回重审。
标准参考111号文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区某与陕金所、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进行了再审裁定。
在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004号一审判决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终370号二审判决中,陕金所因“买卖双方并未在合约中约定具体的交割时间”“交易报价并非交割货物时的远期价格,而是买卖货物的即时价格”等原因而被认定为“与期货交易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并非完全一致”,是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家法院据此驳回了区某的上诉。
记者了解到,与上述判决不同的是,最高院则从案涉交易的形式和目的进行了分析。最高院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案涉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实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因此,“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
对此,区某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本次最高院裁定最大的亮点是不再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作为标准化合约的认定要件。“国内违规现货交易所的标准化合约中,往往没有规定交货时间,而是通过计收延期费的方式无限期的排除交割时间的约定。证监会【2013】11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最高院采用证监会【2013】111号文制定的行业标准,对于国内地方法院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指明了方向。”王德怡说。
曾经的败诉者有“扶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以来,陕金所已因投资纠纷被多名投资人起诉。上述案件或许仅是其近年来深陷客诉的一个缩影。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光是通过司法程序向陕金所主张赔偿的投资人数就达到了45名。截至2018年4月25日,共有6名投资人的诉讼进行到了二审阶段。其中,包括上文提及的区某、田某(案卷号(2017)陕民终433号)、刘某(案卷号(2017)陕民终435号)、陈某河(案卷号(2017)陕民终122号)均已败诉;沈某(案卷号(2017)湘09民辖终15号)、陈某青(案卷号(2017)湘09民辖终15号)在一审中撤回上诉,二审裁判文书中,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陕金所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