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利率本质是资金价格 要用市场规律影响资金供求
陈志武:利率本质是资金价格 要用市场规律影响资金供求
本报记者李晖北京报道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相关规定出台半月,行业思考和不同意见表达仍在持续“刷屏”。
如何真正从市场角度出发更好保护借贷双方,并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仅靠司法层面的“上限设计”是否能够禁绝高利贷?应该如何拿捏利率水平和金融普惠性之间的关系?
香港大学亚洲环球研究所所长、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学术顾问陈志武教授近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靠人为和外部,而非靠市场规律来设置利率上限,实际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改变利率不能靠一刀切,而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去影响市场的资金供求。在此过程中,一个能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市场环境,尤其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契约精神等,非常重要。历史上,凡是加强利率限制的社会,结果都是导致资本市场无法向前发展;越严格限制借贷利率,就越导致资金短缺。”
需要找到合理的锚定标准
《中国经营报》:如何看待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挂钩4倍LPR的合理性?
陈志武:挂钩LPR本身并没有问题,更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为什么以这个基准的4倍,而不是5倍、10倍,也不是2倍、3倍?4倍的上限设定到底基于什么?
当法定利率太离谱、借贷风险太高的时候,市场会按照自己的规律去确定借贷利率,如果由此确定的利率太高,交易两方就会走入地下。现代社会中,任何行为、纠纷和冲突都应当得到法律的管辖,司法有责任介入。法定利率上限一旦一厢情愿地设置得太低,那只会制造更多冲突,威胁社会稳定。
《中国经营报》:依靠司法层面的“上限设计”的初衷是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对普惠金融会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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