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监管?吴晓灵建言:构建分级牌照体系 可引入金股制度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监管?吴晓灵建言:构建分级牌照体系 可引入金股制度
本报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大型科技平台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借助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的优势切入金融服务后,不断给监管提出新的挑战。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课题组今日(10日)发布《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报告指出,平台公司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也带来了诸如垄断、个人隐私保护、算法歧视、过度负债等风险。建议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加强平台科技公司数据合规监管,并探索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课题牵头人、CWM50学术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在回答现场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科技企业如果参与了金融分工,那就具备金融属性,应称为金融科技企业,自然就要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对节点型金融业务实行有限牌照管理,有利于给金融科技公司正名,减少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
节点型金融业务可实行分级牌照管理
监管平台金融科技公司,首当其冲是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行业共识在于,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这实际上细化了金融价值链的分工体系。
上述报告指出,过去一项金融业务的全部流程都由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现在演化成为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并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
怎么理解节点型金融业务?吴晓灵认为,节点金融业务是相对于全过程金融业务而言。“比如存款、贷款和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有商业银行牌照就有这三项基本业务。但在平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平台公司做了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
“又比如,金融科技公司无论是引流、获客、助贷还是帮助银行做风控、做贷后管理,他们都不同程度地介入了信贷业务的某个环节。这是技术发展后的社会分工的新变化。我们称之为节点金融。”她表示。
对此,报告建议,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需要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可划分为全牌照和有限牌照。全牌照可以开展某项业务的全部节点,有限牌照需要与全牌照或其他有限牌照结合才能构成从事某项业务的完整资质。应当按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际从事的节点业务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
完善公司治理 建议引入金股制度
此外,报告建议,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议实施结构化的公司治理改革,推动平台金融业务从公司内部的部门式管理方式向独立的法人公司治理方式转变,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要注册为独立法人并持牌经营。
事实上,长期以来,平台型金融科技公司由于“特殊投票权”的存在给公司治理带来了一些问题,甚至失去了均衡的发展原则。
对此,吴晓灵指出,为了保证平台公司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建议可以对系统重要性数据公司实行“金股制度”——即政府持有该公司的金股,对公司有违公众利益的决策实行否决,但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这可能比让某个国有企业控股重要的数据公司更有利于平衡保障公众利益与保持企业活力。
“因为国有企业控股也不如政府金股更能排除利益的诱惑、保障公众利益。当然,如果有业务协同的国有企业与平台公司合作且获取控股地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应当鼓励。”她表示。
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
行业共识在于,平台科技企业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属性和公共属性,既负有保障国民数据安全的责任,又具有提供市场秩序的职能,必须受到政府合理规制。
对此,课题组认为,应聚焦于平台集团中的数据治理问题,应从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建设切入。主要集中于数据采集、处理和使用三个环节。
报告建议,在数据采集环节,侧重防范金融科技公司对数据过度采集,保护个人隐私;在数据加工环节,侧重防范金融科技公司的算法歧视和过度开发问题;在数据使用环节,注意平衡数据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矛盾。
此外,针对保障客户数据安全,以及客户对数据的知情权、支配权和获益权,报告建议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平衡数据保护与挖掘:一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二是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原则,尊重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三是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即允许第三方数据需求方在获得客户明确授权后可有偿访问客户的个人数据账户;四是个人数据账户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五是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监管”的管理模式。
(编辑: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