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披露非随意披露 上交所指引严防科创公司“蹭热点”
自愿披露非随意披露 上交所指引严防科创公司“蹭热点”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自愿信息披露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相冲突、不能“报喜不报忧”、严格规范“蹭热点”……
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科创板规则指引2号》”)。
“《科创板规则指引2号》落实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丰富细化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结合市场实践给出范例和说明,为科创公司实践自愿信息披露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建议。”上交所有关人士如是表示。
自愿披露更为普遍运用
自愿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构建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是科创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登陆科创板,这些企业在内部治理、盈利模式、产品形态、研发活动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存在差异,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自愿信息披露也得到了更为普遍的运用。
据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数量,已经占公告总数的20%左右。“除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外,科创公司还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等信息;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均有涉及;自愿披露的信息,提升了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加深了投资者对科创公司的认识和理解。”上交所有关人士介绍。
与此同时,在自愿信息披露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不当行为,引发股票交易波动。
“出台本指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结合自愿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通过原则阐述和案例示范,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具体原则,指导公司建立相应的自愿信息披露内部制度,用好自愿信息披露这一信披方式,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自愿信息披露的目标和价值得到实现。”上述上交所人士解释。
不得与依法披露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