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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获最强司法护航

2021-08-07 14:25:12

 

来源:互联网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获最强司法护航

本报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因而被市场称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最强司法护航”。

具体来看,《意见》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大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其中涉及集中管辖、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厘清信披责任边界等多个核心问题。

“零容忍” 强调中介责任

深交所创业板设立于2009年,伴随资本市场发展历经了11个春秋,如今创业板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

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改革工作的推进,2019年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先后出台,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至此开启了全面深化推进的“加速模式”。

与之相配套的是,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审议通过。6月12日证监会和深交所正式发布了4个规章及33个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至此,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规则体系群正式成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提到,正是在前述配套改革规则正式颁布之后,在征求、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意见》内容,而其重点内容包括三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

落实到《意见》中提到的具体内容上,如第六项、第七项举措中,分别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展现了“从严”的逻辑。例如“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依法判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等,均是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的具体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提到,“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严刑峻法为后盾。法既包括刑事处罚,也包括民事责任。司法解释中强调的将信息披露制度贯彻到民事赔偿的领域中,让信息披露制度长出了翅膀,长出了牙齿。”

更有券商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意见》中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责任、惩处也用了较大篇幅明晰,其中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直接提出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信披问题上,《意见》也提出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除了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也提到了严格落实“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上述券商人士提到,尤其是在保荐人责任上,《意见》提出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

该券商人士提到,上述内容均旨在以进一步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需切实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担当。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提及,“整体来看《意见》中涉及中介机构的部分均是围绕信息披露问题的主线展开,其旨在形成以券商牵头、各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高核查标准,切实进行实质性核查,例如在具体实操中采用穿透式核查,从而达到信披更加规范、全面、真实的目标。具体举措中厘清了责任边界、提高了免责标准,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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