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扩张或受限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扩张或受限
郝亚娟、张漫游
近日,有媒体曝光《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贷办法意见稿”)部分内容,其中第49条和第50条直击银行与互联网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并从业务资质及贷款出资比例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这份未正式公开的文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引起了包括银行业、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众多互联网贷款平台等的高度关注。但截至11月9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银行获悉,其均尚未见到该意见稿的正式文件。
近年来,银行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以银行自身资金优势与第三方互联网贷款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的优势协同、信贷与场景对接,在一定程度降低了银行的获客成本。
但随着成交规模的大量增长,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出。一旦风险事件爆发,网贷平台往往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把风险传导至银行系统,逐渐引起监管层重视。
出资或受限
据了解,这份未公开的网贷办法意见稿之所以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主要源于网传其中第49条和第50条直击银行与互联网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并从业务资质及贷款出资比例提出了限制性规定。
其中,第49条“联合贷款合作”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应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本行联合贷款授权管理机制。联合贷款各方商业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第50条“联合贷款额度”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贷办法意见稿中提出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贷款资金”,这与监管一直以来强调的“凡涉及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的原则相符;而从风险方面来说,银行与没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合作更容易发生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合作中,银行应该选择那些经营水平较强、发展较为规范、合规能力强的机构合作。
同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认为,网贷办法意见稿中第49条与第50条的规定,是要杜绝银行为无放贷资质的互金平台承担风险,同时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清理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互金平台,规范整个市场。
而在银行业一线业务人员看来,网贷办法意见稿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某城商行个贷部人士告诉记者:“网贷办法意见稿主要是在原有贷款通则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别是互联网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从目前流传版本的情况看,一般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的商业银行都是满足这些条件的,只是个别产品的期限或者是金额可能会出现调整,但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