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轮债转股目的何在?银监会是这么说的
新轮债转股目的何在?银监会是这么说的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备受关注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10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作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唯一附件。债转股对于企业降杠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不得不提及的是,《指导意见》发布当天,因企业债券连续九次违约、金额高达数十亿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前一天,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执行,12家银行271亿元信贷只能回收6.62%,巨亏250亿元;9月19日,陷入千亿债务风险的渤海钢铁爆出“债转债”方案,一直颇受期待的债转股方案迟迟没有下文。
从上述案例已经可以看出,债转股并不会是所有高债务企业的救命稻草。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债转股是去产能、化解国企债务难题过程中的治标之举,只对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企业适用,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这么搞。对此,《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为债转股的实施范围给出了正、负面清单。
而在深陷渤海钢铁债务危机的某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看来,未来债转股操作中的实施主体及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将成为博弈的关键。
据悉,《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三类企业进行债转股,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指导意见》亦给出了债转股的负面清单,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
不过,在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看来,任何大型企业都同时存在上述多种情况,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像深陷千亿债务的渤海钢铁,到底算‘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还是该归入‘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上述副行长还表示,债转股一定会涉及企业分拆、合并、重组。“如果是原企业整体债转股,这样做虽然最省事,但是肯定算不开账来。”他表示,债转股过程中,股份和企业净资产需要相匹配,若一些背负包袱的企业被认为没有发展空间,债务是不可能完全转股的。因此,产能过剩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遗留的包袱肯定会在这一轮债转股中被剥离掉。
不仅如此,新一轮债转股在操作中存在两大博弈点。
《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事实上,由于债权人众多,银行直接将债权转成股权非常麻烦。以渤海钢铁为例,其1900多亿元的债务涉及105个债权人,所有债权人的意见达成一致很困难,很多银行分支机构并不允许做投资。
某国有大行资深人士坦言,银行不直接债转股,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二是根据巴塞尔协议三制定的资本管理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企业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上升为1250%,而正常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100%。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计提风险资本,银行也不会有积极性参与债转股。
“通过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却是个可行方案,相当于从银行剥离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再由资产公司进行处置。”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表示,未来债转股的操作实体是谁十分重要。以渤海钢铁为例,实施主体究竟是天津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抑或是某家债权银行旗下的投行分部。这将是未来博弈的关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