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赶考”最严新规 行业或迎洗牌
私募“赶考”最严新规 行业或迎洗牌
7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开始正式施行。在此前的三个月过渡期中,私募基金经历了怎样的洗礼考验?私募新规的到来又将如何搅动私募基金行业的一江春水?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私募处了解到,在三个月的缓冲过渡期中,不少私募都忙着参照私募新规的要求梳理公司运作体系,测试上线新的工作流程。同时对于正在募集的产品也在加紧赶工。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私募新规的实施意图在于规范私募机构募集行为,从长期来看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壮大无疑是利好,但在新规提出的合规高门槛面前,实力较弱的小型私募、牌照不齐的第三方代销机构都会受到一定冲击。
“最严”私募新规来了
早在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三天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也相继出炉,按规定私募募集新规和合同指引7月15日开始实施。
通过对比梳理不难发现,该私募新规突出了九个要求。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相比,此次私募新规要求,募集时合格投资者需要提供资产证明。其中,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以前的操作是只要客户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投资者书面承诺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就可以了。”上海一家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员向记者表示。
此外,24小时冷静期和回访制度也被纳入新规要求。在私募产品的销售环节,证券业协会也强制要求给予投资者不低于24小时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销售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过后的私募机构被鼓励执行回访制度。
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表示,新规中对于投资冷静期、回访制度等条款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投资者充分考虑的时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更为理性的决策。
对募集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一方面,新规对基金的募集、运行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了私募管理人在合规、风控等方面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投资者与公司产品间的适配性,避免了因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对公司投资造成的困扰,有利于维持公司管理规模的稳定。
不过,雷蕾同时指出,由于新规对基金的募集过程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私募管理人及募集机构需配备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内控流程进行梳理、客户回访等。
私募基金忙赶考
事实上,在私募新规发布到7月15日正式实施的近三个月过渡期内,私募基金的日子确实不好过。在私募新规落地迎来倒计时之际,私募基金纷纷严阵以待,加班加点“赶工期”。
据上海一家私募高管透露,由于对已完成募集的私募产品,私募新规不作新的要求,因此,最近不少私募同行都蜂拥前往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争取在7月15日之前完成冲刺。
基金业协会在此前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培训中表示,对7月15日前已完成募集的基金,私募新规对其不溯及既往,有关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流程、冷静期等要求均无须强制补行,同时,已经签订的私募合同也无须再按“合同指引”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在三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一次从无到有的私募产品发行并不轻松。”该高管向记者表示。据他介绍,每次发行基金都要先到协会备案申请到产品代码,然后再发行、成立、开户,按照一般的发行周期都会在三个月左右。
“在私募新规实施前工作量很大,大家都在加班。”前述私募机构销售人员向记者诉苦。他表示,一方面需要联系客户补充资料,跟潜在客户的合同也要重新拟定;同时,要参加公司的新规业务培训、学习新的募集流程及合同文件。
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新规要求,对于存量私募基金,若在7月15日之后仍然接受申购及允许新合格投资者购买的,则对新申购情形、新吸收的投资者均须按照新规执行,并对新进入的合格投资者、老合格投资者新申购的,应按照合同指引的有关要求与其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