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今世缘:财务是否真实可靠?
四问今世缘:财务是否真实可靠?
今世缘(603369.SH)上市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从公布第一版招股说明书开始,就引来媒体的广泛质疑。笔者细读今世缘招股说明书和相关资料发现,今世缘上市前有存在隐瞒子公司亏损信息之嫌。此外,公司还存在虚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少缴消费税税金、产值产量披露不实等财务疑点。
是否隐瞒子公司亏损信息
今世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之2011~2013年度审计报告第57页披露,2013年期末已确认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金额为2201.17万元,比期初的亏损66.11万元增加2135.06万元。
而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年今世缘拥有9家子公司,并且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3年全部子公司中有5家子公司经营亏损,当年合计亏损金额为229.26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012年期末已确认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金额,加上2013年增加的亏损,减去2013年减少的亏损,应该等于2013年期末已确认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金额。按该逻辑关系分析,2013年期末已确认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金额最大值为295. 37万元(66.11万元+229.26万元-减少的亏损?),不应该是2201.17万元;或者说2013年子公司合计亏损金额不仅仅为229.26万元,至少应该为亏损2135.06万元。
造成上述疑问的原因可能是笔误,也可能是遗漏。但笔者认为笔误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笔误今世缘应该会纠正。而事实上在2014年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金额与招股说明书是相同的。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大的差错?从其长期不披露差错,不解释差异原因看,当然不排除故意隐瞒子公司亏损信息的可能。
上市前一年的利润是否真实
招股说明书显示,今世缘销售业务流程为:成品白酒全部由母公司及其分公司酿造,母公司再将生产的成品白酒全部销售给子公司今世缘销售公司,再由今世缘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
首发审计报告披露,2013年母公司营业收入为11.92亿元,营业成本为11.05亿元,毛利为8777万元。首发审计报告第57页披露,2013年母子公司合并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为11600万元。当年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比母公司的毛利还多出2822万元。
首发审计报告显示,2013年库存商品周转次数为3.75次/年,正常情况下在年周转次数大于一次的情况下,母公司向子公司当期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应该小于母公司的毛利,而事实上2013年是大于的。笔者注意到,2011年和2012年今世缘的销售情况与2013年相同,但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均小于母公司的毛利,与理论是相符的。为什么2013年出现异常?
消费税为何与国家政策不吻合
白酒消费税金缴纳与国家税收政策不符。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白酒消费税由白酒生产企业在销售环节缴纳,销售公司再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适用的消费税政策为按产品销售收入的20%计算缴纳,同时再根据产品销售数量按照0.5 元/斤计算缴纳。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生产销售业务流程,白酒的生产全部由母公司(包括分公司)完成,此后母公司将生产的白酒全部销售给子公司今世缘销售公司,再由今世缘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也就是说消费税应该全部由母公司缴纳,销售公司不再交。
报告期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白酒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情况如下表一:
按从价计征计算消费税(没有考虑从量计征),2013年母公司应交消费税最小金额为204,179,296.63元(即1,020,896,483.14×20%)。虽然申报材料没有披露母公司消费税交纳情况,但审计报告披露2013年母公司包含应交消费税在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有62,108,414.91元,明显小于应交消费税最小金额。
从申报材料来看,公司没有委托加工应税白酒发生,因此也不存在消费税抵扣问题。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有外购基酒和酒精,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外购基酒和酒精进行再加工出售,消费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既然没有可抵扣的消费税,也没有委托加工应税白酒发生,为什么母公司应交的消费税与税收政策不符?
我们再以集团为单位进行消费税分析。审计报告披露,报告期合并报表应交消费税情况如下表二:
可以看出,以集团为单位在全部按从价计征计算的情况,集团合并应交消费税也达不到母公司白酒销售额的20%。
从申报材料公开的信息分析,今世缘酒业消费税交纳与国家税收政策不符。
产量前后披露为什么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