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经济实质法规终稿发布 存量企业财年时间确定
BVI经济实质法规终稿发布 存量企业财年时间确定
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时隔半年,低税国经济实质法发布最新版本。记者从多位国际税收人士处获悉,《维京群岛经济实质实施条例》终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近日发布,英属维京群岛(以下简称“BVI”)国际税收管理局作为主管发布机构,对实施条例的详细内容进行发布。
对比实施条例1.0版和2.0版,终稿确定了现有BVI实体(即2019年1月1日前设立的实体)需要遵从经济实质要求的首个财年时间,按照规定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而对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设立的BVI实体,其需要遵从经济实质要求时间,为设立之日起的12个月期间。截至目前,已经立法的地区包括巴巴多斯、百慕大、BVI、开曼群岛、根西岛和马恩岛。
普华永道税务及商务咨询团队负责人吴家裕介绍,随着BVI实施条例的发布,所有BVI实体应当尽快进行自我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同时应保留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明,并确保按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根据BVI发布的经济实质法1.0版和2.0版细则,要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符合以下内容:从事核心收入创造活动;适当地从事主导和控制;产生足额营业费用;具备足够的实体经营场所;具备足够且合格的全职员工。
一直以来,由于开曼群岛和BVI等地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没有外汇管制、税负低、信息披露要求少、公司注册程序简单等优点,跨国企业选择在此设立控股公司的比例不断增加。
Wind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香港2377家上市公司中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的为1283家,占比超过54%。此外,根据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处的资料,2016~2017年期间,中国内地和香港投资组合资产在开曼群岛的资产规模增加了66%。
随着实施条例的发布,低税国的税务机关会将不符合实质性活动要求的企业信息交换至其直接控股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和最终受益人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这是低税国纷纷推行经济实质法的一个主要原因。
早在2009年4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把百慕大、BVI、开曼等离岸地认定为避税港。2017年,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组织评估了包括BVI在内的一系列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收政策。
评估之后,百慕大、BVI、开曼、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等传统的离岸地被列入了《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列表》(俗称 “黑名单”),该列表要求所列明的司法管辖区解决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组织对“经济实质”的关注,这些地区被认为是“协助设立以转移利润为目的、不反映真实经济实质活动的离岸架构”。
2018年11月,OECD 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恢复对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即“《经济实质法规》”),要求“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即“低税国”)引入“实质性活动要求”的规定,否则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可能被视为“有害税收实践”。
随后,为响应OECD要求,摆脱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BVI和开曼群岛等地发布关于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国内立法。
在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部合伙人王鹏看来,当前各国立法基础都遵循了OECD的要求。“主要内容是实施有关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国内立法。”2019年1月开始,全球反避税行动加速推进的背后,低税国相关立法内容也在同步进行。
吴家裕表示,目前BVI、开曼、百慕大等低税管辖区出台的经济实质法,秉承高度相似的立法框架,OECD仍将对相关低税管辖区经济实质国内立法的实施及有效性进行持续的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BVI经济实质法终稿已经发布,但各管辖区需要遵守的细则,以及落地内容的更新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与此相关的企业需要在这段时间给予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