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个税法实施作为培育税收意识的契机
将新个税法实施作为培育税收意识的契机
新个税法将于明年正式实施。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四项劳动性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出公告。另外,人们也在热切地盼望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
新个税法是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后变化最大的一次修法。除了免征额的提高,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征,购房利息、租房费用以及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扣除,都是以前数次个税修法中所未曾涉及到的重大变化。计征方式的变革,专项扣除的增加,使得税务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有理由期待,新个税法的实施,将是重塑个税征纳关系的一个契机,也是培育公民税收意识的一个契机。
二十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度下,源泉扣税最为简单便捷。税务部门无须亲自与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打交道,只需要求付款单位从源头代扣所得税即可。这种模式下,税收征管者与自然人纳税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征纳关系。因此,在一些国家,这种个人所得税也被分类为间接税,因为这种税收并非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纳税人缴纳税款,与购买商品被代扣其中的商品税并无二致。这种状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失去了直接税最明显的特点和功能。虽然这种源泉扣税的征收模式,从征管方面来说,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和高效率,就纳税人来说,也免去纳税申报等繁复步骤,同时因为没有亲自纳税而使得纳税人税感麻木,但是,分类征收方式无法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大功能,其间接性的特点,也无助于培养健全的纳税人精神和意识,因此是一种落后的所得税制度。此次修法增加劳动性所得小综合,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新个税法实行四项劳动性所得小综合,新增六项专项扣除,无论对于税务部门还是个税纳税人来说,新个税法比以往将更为复杂,因而需要征纳双方更为紧密的合作。虽然六项专项扣除的实施细则至今并未出台,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到底有怎样的修改,现在还无从得知,但不管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怎样的规定,不管实施细则是繁杂还是简单,只要纳税人想通过专项扣除降低自己的纳税义务,合理节税,就必定要收集和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凭证,并把此类凭证票据向扣缴单位或税务机关提交。而四项劳动性所得的综合计征,在扣缴单位预扣和预缴之后,仍然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最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对于此前从未有过纳税申报经历,或者采集保存凭据票证的纳税人来说,这一切无疑既是新鲜的、陌生的,也是费时耗力、令人生厌的。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或许也是一种历练。通过这样的历练,纳税人会对税收产生切肤感受,从而提高税收意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既可能是一种纳税光荣的荣誉感,也可能是必须为国纳税的义务感,当然,还可能是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的责任感。
四项劳动性所得小综合和六项专项扣除,要求税收征管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服务。纳税人的收入申报,最终的汇算清缴,纳税人提交的专项扣除票据凭证的认定等,都需要税收征管部门对每个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服务和帮助。无论专项扣除的实施细则是复杂还是简单,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做点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进行“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也在进行“最多跑一次”之类改善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税。此前税务部门的主要服务对象,主要是法人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这些办税人员往往是精通税收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专业财会人员,甚至是专业的税收代理人员。与这些专业财会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相比,自然人纳税人往往是税收门外汉,可能既不懂税收法律法律和业务流程,也不懂具体操作规程,而且他们的纳税额也往往显得较为寒酸。但他们才是用自己的真金白银纳税的纳税人。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从税收伦理的角度看,他们更需要税务部门的热情服务和悉心指导。
个人和国家最为密切的关系,就是税收关系。国家通过向个人征收赋税,获得进行公共服务的资金,而个人通过纳税的方式向国家让渡财产,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虽然这种关系每时每刻都不间断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但由于很多人是通过间接纳税的方式为国聚财,往往并不能清楚地认知和体会个人与国家的这种关系。而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将这种关系明晰化、简单化。通过税收,尤其通过即将实行的新个税法,个人不但与国家建立了密切的关系,而且能够清晰地感知和思考这种关系。这种关系不但增加纳税人的荣誉感、义务感,同时也增加他们的责任感。正是这种责任感,形成督促公共部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