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监管对象还应包括哪些高收入人群?
个税监管对象还应包括哪些高收入人群?
消息说,在近日公布的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前十名的收入总和近17亿元,前三十名的收入超过了35亿元,前五十名的收入近50亿元。收入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消息还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提出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个基本税种,但无论从增加收入的财政功能,还是从调节分配的政策功能来讲,个税作用的发挥都很不到位。由于个税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征管的偏差,个税除了能够非常高效地征收源泉扣税的工薪所得税之外,对于其他收入的监管是很不到位的,这不但造成大量税收的流失,使个税的增收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而且也使个税负担极不合理地落在工薪阶层身上,使调节分配的功能失效。
说到工薪收入之外的其他高收入人群没有受到很好的监管,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文体明星。但是,真正高收入而未能按照真实收入纳税的,却绝不仅仅是文体明星,也不仅仅是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这类高收入者;那些依靠权力取得巨额收入的人群也应该列入监管对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 国家和集体拥有大量财富,而个人拥有的财富是非常有限,不过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获得大量财富,确实富裕起来了。但这其中有一些手握重权的人,通过种种不法手段化公为私,斩获颇丰。这种财富转移过程中,国家之失即是个人所得,但这部分所得却完全逃避了个税。这也是我国个税结构中工薪所得税占比最高,而基于其他所得的税收占比畸低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他们的所得,应该被课税吗?
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理论问题:非法所得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个税?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长期分为阵营分明的两派,争执不下。一派认为,个税的税基必须是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不能征税。征税即意味着对收入的认可和保护。对非法所得课税意味着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的背书,因而是不正确的。而另一派则认为,按照税收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所有的所得都应该课税,税务机关并不能区分什么收入是非法收入,因而无法对收入进行区分。在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区分和认定的情况下,就应该推定所有所得都是应税所得,必须纳税。尤其重要的是,对所得征税并不排除司法机关对非法所得的最终认定和制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不过,“对非法所得课税”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一种“语言陷阱”。税务机关没有责任,没有能力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判断一项收入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税务机关对于一项所得是否合法应该保持理性的“无知”,不过问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眼中只有应税所得,没有非法所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只要在纳税义务的期限内取得的所得,如无法律规定的扣除或减免条件,就推定是应税所得应该纳税。显然,“对非法所得课税”这样的表述已经落入一种陷阱,表明税务机关已经明知哪些所得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事实并不是这样,税务机关面对一项所得是否合法时,也只能是一种大致的模糊的判断,不可能像司法认定那么准确权威,因而不可能也不应该以此模糊的认知为征税与否的依据。
税务机关不但无能力认定所得是否合法,税收征管的时效性也不允许进行这样的认定。为了认定一项所得是否合法,有时往往要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由法庭经过多次的审理,最后才能作出裁定。但税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入库,如此旷日持久的认定过程,必然延迟税款入库,影响财政功能的发挥。
从税收实践中可知,“ 非法所得不课税”的原则也无法严格贯彻执行。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贪官贪污巨额资金购买了房产,但购买房产时必然要缴纳相应税款,住房转让时仍然要缴纳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论理来说,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房产也是非法财产,转让所得仍然是非法所得,都不应该征税,但是,税务机关显然无法进行这样的区分,也只能不问来历,一视同仁地对待了。这说明,非法所得不能征税的所谓原则,是不能坚持到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