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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停售升级大限将至 中小险企受影响较大

2017-02-22 21:00:00

 

来源:互联网

产品停售升级大限将至 中小险企受影响较大

本报记者路英上海报道

人身险公司产品停售升级大限将至,根据76号文要求,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目前进入险企备战产品升级的最后阶段。记者自多家人身险公司了解到,公司正在做最后准备,有公司多款产品已提前升级,某公司称新产品在满足监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进行了升级,将会更好的满足广大客户的出行意外保障需求。

2016年9月6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即76号文),76号文从人身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障水平、各项费用的厘定标准、产品定价等各方面作了明确说明,着重对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对于不符合该文件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

对于产品停售的影响,业内人士分析根据产品结构不同,公司受影响程度不同。一位银行系险企总精算师对记者表示,大型公司人手充裕准备充分,对产品停售对其影响不会太大,而中小险企则会受影响更大些,一方面多数中小险企中短存续期产品比例较高,为了销售产品所定回报率较高;另一方面中小公司在人手方面相对紧缺。其认为外资、合资寿险公司因产品结构多以长期险种为主,受影响程度有限。

“以前险企也会定期做产品回溯,76号文是首次将回溯上升到监管层面,落实到文件中,一般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产品就要重新定价或者停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资公司总精算师对记者表示,各家公司产品策略、现状等情况不尽相同,产品停售对各家公司的影响也不一样。有的公司这个产品占比较高,停售后影响就比较大。

总精算师担责

文件中多次提及总精算师责任追究,比如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另外,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除此之外,文件第七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对此,上述总精算师表示,目前还没听说如何对总精算师进行追究。

对于产品停售对消费者的影响,一位精算师表示,产品停售针对新产品,对已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影响不大。

2021年起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比重不超30%

根据76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另外,文件要求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文件注明,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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