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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抢食债转股市场 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2017-01-12 20:05:00

 

来源:互联网

银行抢食债转股市场 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本报记者 张漫游 北京报道

进入2017年,国有银行债转股项目密集落地。

1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601398)与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并分别与山东黄金、金隅股份及冀东集团、太钢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等企业签署了债转股协议。

随后,1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601939)与河南省国资委、河南能化集团、平煤神马集团、安阳钢铁集团签订首批市场化债转股合作协议。据介绍,此次三家企业签署的债转股协议总额达350亿元。

1月10日,中国银监会2017年监管会议上部署新一年工作重点时表示: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去杠杆。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债转股可以帮助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中长期发展的路径。同时,就是通过债转股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工行做债转股就是通过改善实体企业的治理结构,把社会资金引入债转股企业里面去,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工行公司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魏学坤介绍道,截至目前,工行已经签属了7单债转股的框架协议,涉及金额将近600亿元。

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10月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因此,在2016年末,工行、建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601288)及中国银行(601988)分别表示,拟设立全资子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1月12日举办的第91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对于银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一事,监管部门态度比较积极。魏学坤表示,目前工行董事会已经通过了设立资管公司的方案,该行正在和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正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推进相关的报批工作。

“持有股权就涉及到在持股期按照《公司法》行使股东的权力,就要参与企业投融资的重大决策。尤其对杠杆率比较高的企业,通过债转股降杠杆以后,要进行约束,不要一边降杠杆,一边加杠杆,这就失去了债转股的意义。要防止企业的过度融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通过商业银行持股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架构,改进其经营管理,提高发展的韧劲,这是我们债转股的目的。” 魏学坤如是说。

对于债转股,虽然目前银行参与热情高涨,且路径日渐明晰,但对于债转股的退出机制,依然有待完善。

魏学坤提示道:“如今讨论的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我们在和企业签订债转股框架协议的时候,在商量、研究、沟通债转股相关工作的时候,就要对债转股的退出方式进行安排,既然是商业化的债转股,就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规定债转股的退出方式。”

对于债转股的退出方式,魏学坤介绍道,一种是企业上市以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进行退出;第二,企业兼并重组,通过第三方的转让实现退出;第三,通过约定股息的分红率,通过股权的分红逐步实现退出;第四,和原股东约定通过回购的方式确定触发机制,通过回购股权实现退出;第五,可以建立债转股转让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转让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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